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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生成条件(十)——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发布日期:2012-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关键词】司法权威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现代社会,司法是作为最终的解决机制而存在的,司法机关所面对的问题都是当事人自行无法解决,并且往往也是一般国家机关不能解决的问题。司法要达到平息纠纷、重整秩序的目的,必须要获得民众对裁判的认同与信赖。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关键要素。

  裁判公信力的获得首先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千百年来,公正一直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由于个人学术背景、生活经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又比如,作为定案关键的证据,由于时间的消逝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证据毁坏等不可恢复的后果,从而不能充分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我们一直主张,百分之百地追求事件的本来面目、全面还原客观事实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但是类似于考古工作的司法实践,不能消弭诸如时间或其他客观原因所产生的局限。因此,从务实的角度,我们应当承认司法所达到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而在法律真实的前提下,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绝对的公正,而只能是相对的公正。

  既然司法所达到的只能是相对的公正,那么,司法如何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也就是说,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从何而来?这就有赖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威信和公信力。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司法权威是现代社会为保障司法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它排斥任何个人的、专断的、恣意的权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权威也是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它在有限的情境下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与认可。

  我国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司法改革历程之后,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应当说,在目前,司法的功能越来越被公众熟知和依赖,同时,对司法的有限性和不足性也有了逐步的认识。但是,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了司法的公正性,认为一旦司法达到了公正,也就实现了理想中的司法,而对司法权威却较少提起,或者说,并没有加以足够的强调。而事实上,司法的公正离不开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司法的权威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权威的司法难以实现公正,而无公正的司法则使司法权威丧失。因此,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强调司法权威,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作者简介】
徐美君,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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