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该向谁报告?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话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都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作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或者变动情况的报告。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并由预备会议通过;也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
【观点】
人代会前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不合法理;应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才合乎法理。
【分析】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体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同时,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还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见,代表资格审查的法定主体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代表资格确认权。法律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毋容置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拥有代表资格审查权,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代表资格的确认权。原因之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乡镇人大通过的内设专门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没有最终决定权;原因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无权确认代表资格是否终止,代表法第五十条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以此类推也就无权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人代会预备会议报告不合法理。首先,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谁任命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一贯原则,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任命它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而越级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向人大报告显然不合法理。其次,代表资格不审查确认,人代会预备会议就无法召开。因此,虽然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人大通过,但审查新一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也不能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向人大报告确认。
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才合乎法理。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任命它的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符合谁任命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法理。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由人大主席团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也符合法理。因为,虽然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但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代会的法定召集机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时,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权利,并不违法,且合情合理。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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