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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黄礼宾律师
一、案件情况
    姚某与其亲姐在密云经营燕玛超市,因经营不善,多处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后因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对外大量借款达一百四十余万,且用伪造的产权证、支票进行抵押,被密云县公安分局逮捕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本人为姚坤丽的辩护人。
二、庭审经过及结果
    在密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人对姚坤丽的行为围绕罪与非罪进行了辩论,公诉人认为姚坤丽的行为造成了诈骗事实且伪造产权证与支票的行为属于高院规定的诈骗情形,辩护人认为诈骗的定义是先有手段再有结果,可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先有结果再有手段,因此不构成诈骗,最终该观点被人民法院采信,公诉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三、律师点评
    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僵硬套用法律条文,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本案焦点乃罪与非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且禁止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推论。本案犯罪嫌疑人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构成诈骗,虽然存在条文中规定的诈骗手段和结果,但是从法理上看应该理解为时间顺序颠倒,不能因此认定有罪,同时更不能单纯的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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