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实质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实质公开;司法公开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司法公开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公开,包括案情、审判人员、审理过程(举证、质证、认证)、裁判文书、宣判等;另一种是实质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形成和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的公开。实质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主要包括认证公开、认定事实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等。实质公开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在实质公开方面做好文章。

  公开采信证据是实质公开的必然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采信什么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哪一方证据,是当事人官司输赢的关键。法官为何采信此证据而非彼证据,法官是如何思维从而作出判断的,这是实质公开的要求。法官对此必须向当事人做出交待。在民商事诉讼中,法官首先要表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有无关联性、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次,要公开采信证据材料的思维过程,特别是优势证据是如何判断形成的,法官只有公开其判断过程,当事人才能够理解,否则,当事人只能是一头雾水,不清楚自己的证据为何没被采信,也因此,败诉当事人往往对法官心存不满,动辄上访、缠诉。

  公开认定事实是实质公开的关键。事实是作出判决的基础和前提。认定事实的过程,是法官进行思维、依法分析判断的过程,认定每一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依据,或者是当事人的承认,或者是客观存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依据无须证明的事实推出的结论,或者依据采信的证据得出的结论。这些都必有清楚、无误的交待,做到每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对应的证据支持,不能含糊其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不能认定的,也要进行分析,有理有据的予以说明。这一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如何进行判断,依据哪些证据形成内心确认,都是当事人所关心和社会所关注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交待清楚,接受当事人、社会和历史的评判。

  公开法律适用是实质公开不可缺少的环节。判案必须依法进行。公开了认定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只是公开了判案的基础和前提。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何要适用此法而不适用彼法,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之一,适用不同的法律最终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可能巨大,法官需要明确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终审判决应适用行政条例而不应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在处理时法官对此并未做出解释而驳回了申请。这种的做法令人无法信服。

  公开裁判理由是实质公开的核心。为何认定此证据而否定彼证据、为何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而未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为何支持此请求而驳回彼请求、为何只支持了部分请求而非全部请求,法官都有内心确认的理由。这些理由不应仅仅内化于心,首先说服法官自己的理性和司法良知,在裁判时更应该外表于当事人和社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白法官的说理过程,不能用“于法无据”、“请求不合理”一言代之。

  裁判文书是实质公开的最好载体。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载体,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作出裁判理由和依据的全部判断过程,让当事人明白法官判断推理、进行裁判的思维经过,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实质公开的要求。通过裁判文书展示法官思维判断的全过程,使当事人输赢清楚、心悦诚服,实现解纷止争,使社会公众受到教育,从而发挥裁判文书内容所具有的引导、规范作用。可以或能够纳入裁判文书范围内的公开事项,应尽可能纳入其中,不必在裁判文书之外再搞其他画蛇添足的所谓“创新”形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晒在阳光下,不仅能够防腐,而且能够破除司法神秘,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断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不能仅仅满足于或停留在形式公开上,要在实质公开方面有所作为,而且应该要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杨成会,单位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