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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中知情权、确认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刘保军律师
20067月,张某所在小组的土地被征收用于某工业园建设。张某对征地事宜并不知情,只是被告知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已经发放到当地居委会。张某不服,要求公开征地批准文号。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近年来的征地文号,但是并未提供具体的卷宗内容。张某认为,该征地文号有张冠李戴之嫌。于是,张某向某省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销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过程中,通过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某市国土局在某市拟征阶段只向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下发了《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并未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同时,该《告知书》上的“涉及征地村民代表签名”并不是申请人所在的居民组居民的签名。
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应该由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但是,据申请人反映,《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的签名都不是该组居民的签名。
通过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组卷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因该国土局违法事实清楚,该省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求地方政府妥善处理。最终,申请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安置的要求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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