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11-20 作者:张沂峰律师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问: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请问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这种权利?
答:本次民诉法修改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也是一项新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通过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除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从立法的真实目的出发,结合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其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其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其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那些客观上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因此,即使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为规范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处理,《解释》对采取上述三种处理方式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作出明确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涉及管辖权的转移,属于比较重大的程序事项,各地法院实践中多使用裁定,因此《解释》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应当作出裁定。督促执行主要是对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不宜使用裁定,考虑到使用通知又过于随意,因此,《解释》规定督促执行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实践中究竟采取哪种方式,上级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足以说明由原法院执行该案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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