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功能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张沂峰律师
(1)信息传递功能。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律师所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律师函的作用及运用:
由于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的,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有敦促某项义务履行的,如债务催讨;有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律师函广泛运用在民商活动中,如:
1.调查取证。
2.商洽和解。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6.行权声明。典型的是行权声明包括三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抗辩权等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声明。
当然,也许会有人讲,这些目的商业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于律师函毕竟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观点对某一事件所作的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经验判断必然使得每一个阅读者都会下意识地将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及法律作一番比较,得出自己的 " 法律评价 " ,甚至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可以这样说,律师函是对阅读者的一个快速 " 洗脑 " ,迫使他从一般的思维转向法律思维,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因此,目前社会已广泛认可律师函。名人为维护自身的各种权益发布律师函已不稀奇,企业为经营所需发布律师函或声明也常见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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