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语言研究的意义及方法
发布日期:2011-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法庭调解;语言研究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法庭调解语言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在目前的中国——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语言学界——法律语言的研究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注意,形成了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在语言学界,这股热潮是对当代国际语言学界“机构话语转向”的反应;在法学界,尤其是在法理学(法哲学)界,这股热潮则刚好迎合了学者们寻找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的需要,也是“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的继续或者“复兴”。概括地说,法律语言指的是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和口头——之聚合。所谓法庭调解语言,是指在调解活动中主要调解参与者相互之间使用的交际语言,即他们各自所说的话。它不仅包括主持调解的法官的语言和话语,也包括被调解对象的话语和语言。从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情况看,对我国的司法调解语言展开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调解是我国自古以来就盛行于民间的一种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的重要手段,更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历史上曾经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标准。但是,后来由于对调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强调,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发展,判决结案受到追捧,调解结案相对受到冷落,出现了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近年来,鉴于各种矛盾不断涌现,法院案件剧增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困境,再次强调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了结案件,无疑将有助于保证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为调解制度的勃兴提供了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中国法律的这个传统(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得非常好的一点。司法改革,法制建设,固然要学习西方经验,但不能把自己的一些优秀传统全部给扔进垃圾箱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把“案结事了”作为司法活动的追求目标,调解结案成为司法活动首选方式。
第二,法庭调解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自从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以来,司法界一致认识到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运用司法调解这一“软”手段来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事实证明,调解比判决更有利于和谐,因为调解的成功意味着双方通过协商和沟通达成了一致,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而判决则不然:判决虽然作出,案件虽然了解,但矛盾和冲突却很可能依然存在。
第三,调解是语言的调解,研究调解语言,就是对调解实践的最直接有效的研究。调解是一种用语言来进行的法律活动,是借助语言进行、推动和完成的,因此可以说是语言在调解。语言的实际使用往往决定调解的成功和失败。从我们的初步调查来看,法庭调解还有不少问题,很多问题都体现在语言方面,但目前系统深入地调查和研究调解语言的人还不多。事实上,不少法院也都非常希望有人从语言角度研究调解,一是总结和宣传中国的调解经验,二是帮助提高调解水平。因此,司法调解语言研究无疑会对司法调解的深入认识、推动司法调解工作、改善司法调解实践、发扬光大调解传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调解语言研究的内容
调解语言的研究,正如法律语言研究那样具有三大任务:一是“描述”;二是“解释”;三是 “规范”。首先,为什么要描述呢?因为虽然我们有悠久的调解历史,有极其丰富的调解活动,遗憾的是,我们的调解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子,语言在调解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调解语言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调解语言有什么样的问题,我们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要在各级各层次法院展开调查和描述研究。其次,在描述的基础上,对其中发现的语言问题或语言现象,尤其是具有一定规律的语言现象,从语言与心理、语言与认知、语言与社会等等角度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描述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调解语言,从而更好地为实施调解、有效地开展调解服务。再次,在广泛调查和深入描述的基础上,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语言规范或改进对策,以利于调解工作更好、更有效地进行。这三项任务,既可以按照上述先后顺序开展,也可以同时进行。
调解语言研究的方法
如何研究调解语言?对一种社会活动的语言研究取决于这个活动的性质和进行方式,而不是由我们想当然地使用什么方法。司法调解是口头交际活动,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过程,不是静态的、单边的、单向的。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借助很多方法来研究这种活动,但笔者认为,下面这些方法或者理论和模式更适合这种活动的研究。
首先是语用学方法。语用学是研究使用中的语言的学问,也是研究语言交际的学问。在语用学理论中,言语行为理论、礼貌原则、合作原则、目的原则、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尤其是交往行为理论),又特别适合调解语言的研究。第一,调解话语是言语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用言语行为理论的范式来研究调解行为。第二,调解言语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是礼貌,我们可以借助礼貌原则的理论来对调解语言进行分析。第三,要成功地进行调解,合作——调解人和被调解人的合作,被调解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可以美国学者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为视角,切入调解语言的研究。第四,调解是一种具有明显目的导向的言语活动,因此可以从“目的原则”的角度出发研究调解过程。第四,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特别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途径。
除语用学方法之外,会话分析法也非常适合调解语言的研究。第一,因为会话分析法本身就来自于社会学,而法庭调解严格地说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活动。我们可以从调解话语互动、互动话语结构、互动话语修补、互动话语转换、互动的打断与重叠等微观层面展开研究。此外,调解互动还是一种言语说服活动,要成功地说服,一定要讲究语言技巧和策略,因此,要借助修辞学理论和方法。
批评话语分析是话语分析的一种方法,主要涉及的是话语与权力和话语与意识形态问题。国外已经有学者利用这个方法进行调解语言研究,而且被证明非常有效。我们也完全可以借助这种方法研究中国的司法调解。
最后不能不提社会语言学的方法。调解参与者形形色色,年龄不一,性别有异,教育成就不等,社会阶层不同,这些都对调解、调解语言、调解的成功和失败有一定的影响,而这些正是社会语言学关注的问题。
【作者简介】
廖美珍,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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