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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傅栋梁律师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使用土地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依法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规定为两大项:
        一、单独选址项目。
      (一)省级以上政府批准项目
       由于这类项目的特殊性,往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其它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其他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办理农转手续,一律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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