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卓识律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患病时享受医保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患病时享受医保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二、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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