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用已注销企业的公章借款,是否属职务行为?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3年被告何某购买了一个水泥厂,在2004年3月15日将该水泥厂注销后经资产评估作价800万元合并到了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何某在2004年7月份至12月份利用水泥厂的公章以及它的名义向原告彭某借款,总借款计人民币16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同时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出纳人员以及负责人都在借据上签字。被告何某陆续还了5万之后一直未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何某以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还款责任,但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分歧】
被告何某利用已注销企业的公章对外借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何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该借据并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借款,因为该借据上的公章不是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 ,是被告何某假借原企业名义的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何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该公章虽不是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该借据上有公司出纳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以及被告何某的签字,足以认定其借款属于公司借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何某利用原水泥厂的公章向外借款,而不是用本公司的公章向外借款,作为被告蓝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的被告何某,其对外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借款行为有公司出纳人员、负责人以及被告何某的签字确认,应认定该借款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故属于公司的借款。虽然该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但不能否认被告何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林雪娇 易平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
- 能否依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赠与表述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
- 通过直播平台电商产品获取订单后销售个人信息违法构成数据犯罪
-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宏滨与吴良好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 以网贷居间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放贷、保理之实的借款合同无效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后,借款人应当继续还本、付息吗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后,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应当退还吗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的,对“按合同还款”的三个灵魂拷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的,依法还款、按合同还款,选哪个呢
- 银行、担保、保险公司联合欺诈,总还款额与本金之比高达160.82%
- 电商代运营服务最后沦落为合同诈骗罪的刑法评价案例简析
- 非法经营罪
热门文章
- 乱开发票可致犯罪
- 使用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与刑罚适用 ——上海二中院判决陈庆宝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 法人代表擅自处理公司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 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诉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如何审理
- 个人如何申请支付宝,微信等接口——代申请支付接口成功。
- 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
- 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应属劳动者集体共有?
- 财务总监刑事责任风险规避(含案例)
- 公司未工商登记 直接责任人担责
-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与认定
- 股权转让未缴个人所得税,转移财产逃避追缴获罪
- 为某集资诈骗犯罪一案成功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