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该不该理赔?》
【案情】
原告李三根于2007年11月购买了一辆三轮变型拖拉机,并取得了吉安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市农机局颁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之后,原告到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12月22日,原告驾驶赣04/32066号三轮变型拖拉机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付赔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分歧】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该不该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因本车辆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另外事故受害人也已经出院也不属于应当垫付抢救费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进行理赔。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责任,且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中医疗费用险额和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赔偿后可向驾驶人追偿,不赔偿财产损失限额。
【管析】
陈庆荣和黄卫同志的意见本文不再赘述,现将笔者意见阐述如下:
第一,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虽然是商业险,但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保险理赔使第三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填补。如果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就会使受害第三人的损失无法填补,也不能实现投保人投保转嫁风险的目的,同时也违反了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责任保险的目的。从立法目的考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都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法条涵义理解,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属于法定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规定理解,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当受害人存在故意时,赔偿义务人才可免除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角度而言,交强险投保的标的是机动车,其保护的法益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不是驾驶机动车的对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按照驾驶对象或者说驾驶状态决定应否理赔。综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第二,关于如何赔偿,理论和实务界又出现两种观点,一种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一种是仅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不赔偿财产损失。笔者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后其可向肇事车主进行追偿。
第三,尽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指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批复仅限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无证驾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费用,因双方存在关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当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诉至法院时,因此时案件法律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针对受害人损害,保险公司应该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作者: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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