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如何参与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1-09-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强制执行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导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有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主要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法院的裁判和调解文书难以执行的问题直接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法院形象,并且严重阻碍了新时期下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活动的进行。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除了体制上进行调整和增强法制宣传的力度,还需要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力度和范围,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参与执行的意义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进行的活动。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执行内容的顺利实现
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具体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组织实施,在参与执行时,司法警察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执行的对象、任务,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创造条件;在参与执行时,要做好现场警戒、防止突发事件、保护法官和群众的安全。因此,强制执行中有司法警察的参与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难以执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最终往往会选择强制执行,法院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的过程中,对那些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强制他们完成应尽的法律义务,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目前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1、执行局部分执行案件与法警队协调不够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重大的执行案件和强制执行的案件,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由于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处于从属地位,容易造成执行法官容易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只是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破坏执行工作的进行。所以在执行之前,执行法官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导致有时候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在强制执行时有时处于的被动的局面。
2、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工作还存在不足
造成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执行环境和现场指挥调度等因素。有时执行现场场地面积大,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人数相对不足,对现场秩序维护难以面面俱到。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未按规定着装,执行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丢失,这都说明司法警察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有待提高。
3、司法警察对参与案件执行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观念,对执勤中“参与”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环境、情况疏于分析,认为这些是执行法官应注意的事情,到时全部听执行法官的指令做事,不需要去想如何提前做好执行准备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估计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秩序的维护不到位等等,这些消极的情绪和想法都不利于司法警察组织参与执行工作。
4、执行中司法警察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旦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会采取拘留,对于采拘留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适用,没有明确的概念。这种不规范的执法现象,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如何解决目前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1、执行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事先应互相沟通
目前各类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执行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在加大,现场阻碍执行工作,甚至暴力抗法现象都不再是个别地区偶然的发生。在案件执行之前执行部门就应与司法警察部门互相沟通,同时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2、明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责范围加强警务保障能力
(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场秩序主要包括人员、交通、通讯等内容。无论是一般执行案件,还是大规模强制执行,司法警察都应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警戒工作。
(2)保障执行人员及各种装备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操刀围攻、侮辱、扣留、殴打已经屡见不鲜,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威胁。司法警察要有严整的警容、勇于奉献的精神,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装备的安全,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3)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
(4)制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法警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条件不成熟或者情况有变,形式、条件不利于执行的开展,可暂缓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执行。
3、摆正位置、准确把握“参与”含义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办理执行案件的问题,这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听指挥,当好配角。
4、要文明执法、正确使用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武装力量,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武的一面”,更要做到文明执法,表现良好的警容警貌。定期的进行法律培训,让司法警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也可以利用自身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时能灵活自如地运用的境界。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执行环境,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于一般被执行人应以教育为主,做好思想工作;对于故意刁难甚至暴力抗法的被执行人要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结语: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工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虽然目前司法警察在组织参与强制执行案件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必将得到解决。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才能使其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简介】
高尚,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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