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可诉?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甲的起诉。理由是:甲是对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起诉,并不是对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中间环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政机关还要作出听证告知书,最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完全可以等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允许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起诉,那么,对听证告知书也就同样可以起诉了。这样的话,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起诉,也可以对听证告知书起诉,又可以对处罚决定书起诉,这样,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当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会导致原告诉权的滥用,因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环节,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终结,行政相对人尚有救济途径,完全可以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个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撤销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乙县国土资源局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种针对甲这一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甲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甲所拉运的黑滑石系2001年6月28日原乙县滑石发展有限公司与乙县地质矿产局签订黑滑石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取得采矿权后,甲从当时的乙县滑石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某矿点开采存放在那里的次质碎黑滑石,并非乙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黑滑石。乙县国土资源局对甲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甲不能拉运黑滑石,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侵犯了甲个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所以,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甲依法可以对乙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
乙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黑滑石的行为,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甲在乙县某地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黑滑石,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本案应判决撤销乙县国土资源局对甲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