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涉少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日期:2011-06-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存在问题
1、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效果有限。一是委托未成年人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调查的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率较低。甚至有的地区明确表示该未成年人离籍已久,不予调查。二是委托未成年人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会调查的,虽基本都能形成调查报告,但往往建议由其原籍地社区矫正组织接纳为矫正对象,不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改造。由此间接造成对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
2、基于审限要求,社会调查的时间较为仓促。基于审限规定,法院一般要求在10日甚至更短的时间内提交调查报告。而根据《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调查人员需要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社区组织、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多个地方征求意见,再由司法所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司法局审核。如此繁杂的工作,在短短几日内完成对本地籍被告人已十分紧迫,更遑论外地籍被告人了。时间仓促往往导致报告内容大多流于形式,参考价值不高。
3、社会调查报告与前科封存制度存在操作上的冲突。省高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罪行较轻的少年犯在面临升学、就业及参加相关技术技能资格考试等特定条件,前科可能对其产生阻碍情境时,由法定机关依照设定程序,封存其曾被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记录。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如入党、公考等,任何人不得查阅和泄露档案内容。然而,在完成一份合乎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时,必然会被告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行为,造成“人尽皆知”的局面。大大弱化了前科封存的意义。
二、相关建议
1、社会调查启动时间前置。为解决社会调查周期较长与案件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建议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制作讯问提纲,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即通知司法部门开展社会调查。争取将社会调查报告与全案材料同时移送起诉。
2、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社会调查前置后,公安机关的协作网络优势可有效解决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问题。此外还可与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协作关系,通过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分布状况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3、能动开展社会调查。“双向保护、少年优先”是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理念。对于初犯、偶犯,并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少年优先理念应当体现在社会调查报告只涉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层面,便于今后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矫正组织建议异地矫正或罪行较轻但法定代理人建议收监执行等实质上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仍应依法判处非监禁刑,鼓励少年犯回归社会接受改造。
【作者简介】
张进扬,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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