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表达权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表达权” 在历届党代会的报告中首次出现,充分体现出 “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民主政治的深化与进步。
一、表达权概述
1、表达权的词义
表达权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共同构成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而精神自由权包括精神内在自由权和外在自由权。精神的内在自由权即思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学问自由,它们是精神自由权的基础,但是这些内在的自由权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时,方能实现,这一实现途径就构成表达自由(本文的表达自由与表达权可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的需求。
2、表达权的历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加强党的建设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规定党必须实行民主制的原则。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在西方,表达权的发展经过了一段漫长曲折的历史时期。近代以前,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表达权。1694年,英国废除特许出版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自由的国家。此后,许多国家掀起了以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承认和维护表达权的浪潮。1791年,法国颁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世界历史上首次对表达权进行保护的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着作和出版。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表达权保护的意识和手段逐渐加强。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对表达权加以规定的世界性宣言。表达权的发展对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已经孕育了表达权的萌芽。中国专制君主政体构成部分之一的谏官制度是一个有力证明。“谏官”又称“谏臣”,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孔子家语·子路初见》有“为人君而无谏臣则失正”的名论;《白虎通·谏诤》论及朝廷职官时说,“设辅弼,置谏官”,谏官被看作是与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谏官最早设立于周朝,其“特权”是言者无罪,虽然存在种种弊端,但其积极作用仍要加以充分肯定。自民国以来,表达权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的历史性突破。其中虽然尚无关于表达权的明确提法,但实质上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认定。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都应视为对表达权的法律规制。这些规定对表达权的享有和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2006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表达权写入十七大报告,更是一座人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表达权的重要意义
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
首先,表达权的行使,能够使政府深入了解群众所需,帮助群众及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目前,大部分的表达属于问题型表达,是群众对所处的困境和现实需求进行的反映。这些表达公布于众或反馈到相关部门,能够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从而改变现状,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其次,表达对于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合理的社会政治性表达,是对各种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必将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就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而言,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会促使有关部门增加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群众拥有更好的发展条件,增强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实现自身价值。
2、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首先,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掌握大量信息资源,而表达权的行使成为必不可少的要件。民意的充分表达,有助于正确确立目标和全面收集信息。表达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既包含自身的利益需求,又具有公共事务的内容。决策者在综合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制定政策,不仅可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同时又有效地降低了决策的时间、金钱等方面的成本,增加决策的可行性,从而获得普遍的认同和广泛的支持。其次,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同样要高度重视民意表达。为了实现预期的既定目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对该政策的接受程度,并适时地对政策进行调整或修订,提高执行力。
3、有利于推动民主进程
表达权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表达权的提出,是对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充分体现,是政治民主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表达权进行充分保障,对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维护政治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进而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同时,通过合理有序地表达,可以调动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使人民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4、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保障表达权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存在,其表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不同群体在表达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需求有所差异,在整体把握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利益协调,妥善解决问题,有利于减少冲突、缓和矛盾。同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形成良好的心态,增强与其他群体互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社会流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其次,有利于缓解压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代政治心理学重视表达的心理—行为功能,认为健康的、充足的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应当把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建立在释放心理压力,不断揭示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而限制表达和掩盖矛盾则是危险的。通过表达,向外界告知对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看法,揭露个体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存在的的问题,能够消除不良情绪,塑造积极向上的心态,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表达权的保障途径
1、拓宽行政渠道,维护群众权益
一是充分实现政治参与。首先,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化群众对政治参与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政治参与意识深入民心,产生广泛影响。其次,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政治参与层次,丰富政治参与内容。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治参与权缺失的现象,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为更好地进行政治参与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行政部门要实现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保障政治参与在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二是畅通政治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是指一定的阶层或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而向社会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反应、宣示与行动,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政府及社会达到保护和增进自身的权益。首先,进一步深化现有的信访体制,使信访制度真正落脚在“事要解决”上,实现信访维权渠道功能的最大化。并充分利用基层部门的优势,为利益表达创造便利条件,保证群众通过行政渠道合理表达意愿。其次,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实现双向互动。要对正当的利益表达进行积极回应,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发挥媒介职能,搭建表达平台
首先,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一是发挥宣传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在具备正确价值取向和现代的法律理念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需求,进行合理引导,使他们对表达权形成正确的认知,了解相关的表达渠道,提升表达能力。二是发挥自身的渠道作用。由于新闻媒介影响的广泛性,使其成为行使表达权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对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表达的出版活动及言论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要加大关注和支持力度,通过增开专栏、增设热线等方式为群众提供表达机会,拓展表达空间,依法维护他们自由表达的权利。三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新闻媒介作为群众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积极履行职能,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形成共赢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其次,合理利用网络媒介。表达权的行使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有机结合,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时效性、扩大影响面。具体而言,一是充分发挥网络媒介的平台作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网络媒介传播的快捷性、信息资源的丰富性与突破时空限制的开放性,为群众架设起自由表达的通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实现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与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表达机会。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推进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网络建设与管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创建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才能保证网络媒介积极作用的发挥,对表达权形成有效保护。
3、加强法制保障,提供坚强后盾
其一,推进法制建设,为表达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保护。从表达权的发展要求和社会现状来看,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必然趋势。因此,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正视存在的问题,加强立法工作,把表达权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此外,我们认为作为一项专门保障表达权的法律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本身更要重视社会各界的表达,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争取实现全民参与。在实践过程中,要严格司法操作程序,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其二,开展法律援助,帮助群众依法行使表达权。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真正实现程序的简化,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并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适当减免收费等方式来进行法律援助。
4、依靠民间组织,增加表达力量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有助于增加表达的机会,提高表达的层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目前我国民间组织主要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2007年3月13日,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谈到,现在我国民间组织已达到34.6万个。大量民间组织的存在,有助于实现表达的有序化和组织化,扩大社会影响力。首先,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保证民意的顺畅表达。民间组织通过与群众密切联系,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化整理,把合理的表达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实现表达渠道的多样化。目前,许多表达仍处在孤立、分散的低层次上,影响较弱,迫切需要借助组织载体来强化表达的效果。因此,政府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积极引导,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为其作用的发挥创造便利条件。其次,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提供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信息资源,帮助群众选择合法适当的方式行使表达权。
【作者简介】
李叶叶,长沙师范学校教务处教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注释】
[1]萧瀚,表达权是基本人权.南方周末,2007-10-25
[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235页
[3]赵映诚,中国古代谏官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4]孙力,重视表达权的社会和谐功能.人民网, //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5771826.html,2007-05-24
[5]田发贵,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及保障.宁夏党校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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