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宪政的根源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这一定不是一个思辨的过程,这是一个“天行有常”的社会法则。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全民理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只有在广泛的共识基础才有可能达成。如果缺乏对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认识,以及对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自觉觉醒,宪法——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是不可能达成的。卢梭说,真正的宪法并非铭刻在铜鼎或大理石碑上,而是写在其公民的心中。这里的“公民的心中”,指的就是全体公民对于宪政的广泛共识。少数人参与的立宪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它只可能保护那些少数参与者的利益,而不可能保护全部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它还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从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无论是高高在上的总统,还是深牢大狱中的囚徒,他们都可以平等地诉求宪法保护其基本的公民权利。
那么,这种对现代宪政理念的广泛共识又是从何而来的?是外在强加于人的意识,还是从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地生发出来的一种必要的需求?苏力先生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深深根置于社会生活,并反映它的需要。尤其是那些广泛的社会共识,必然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海洋中找到它的倒影。因此,我们应该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来寻找其现代宪政的根和源。
意志的核心品性是自由。缺乏自由的意志不是意志,最多只是个传声筒。而自由根源于独立的人格,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看法,这种“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毫无疑义地根源于经济上的独立。一个人,只有在能自食其力、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才可能谈得上独立,这几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经验常识。也只有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他才可能得以自由的表达或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由此,我们需要研究经济独立的来源。最主要的,为了使结论更具有普适性,我们尤其是要弄清楚其制度上的来源,即哪一种经济体制与经济上的独立有着天然的联系?并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体在经济地位上的独立?
自亚当斯密以来,整个经济发展史上出现过两种主要的体制: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国家高度控制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两种经济体制中,西方几百年的发展史证明,与自由主义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能更好的保护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并且这种独立的主体资格也正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而高度反映社群主义理念的计划经济体制,却是建立在牺牲公民独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的。在一定意义上讲,计划经济与主体地位独立是一对天敌。
换句话说,正是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生发出了现代宪政的第一棵春芽。经济上的独立和自由竞争催生了民众的独立意识,自由意志由此产生。在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道路进行了无数次的博弈之后,人们最终发现,宪政,可能是目前我们人类的理性所能够触摸到的,保护最大多数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好办法。可见,宪政的“造意”者不是人类的理性,它也绝非来源于什么伟大的构想。如果一定要说它与人类理性之间有什么牵连的话,那么它只是在为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自然而然产生的过程中,或者出于历史的必然,或者由于一个偶然的突发事件,渗入了人类的一些思考,进而促成了一个伟大的实践。
只有建立在全民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才具有“活法”的特质,否则,所谓的“宪法”只不过是一些虚情假意的文字,或者是一张用以掩盖少数人贪婪的“白条”。这样的“宪法”除了被束之高阁之外,我们无法指望其具有生命力,因为它的“死”与“活”都与民众无关,在这种“宪法”中,民众的意志“被代表”了。这样的“宪法”当然也无法建立起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部真正反映全民自由意志的宪法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其实现自身功能的本能的要求。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即便宪法文本是全民真实意志的体现,也仍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只要我们能真正形成一部反映全民自由意志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就会成为必然,最多是个时间问题。宪法,如果我们面对的是一部白条宪法,即便人为强行地建立了一套违宪审查制度,也会由于缺乏审查的持久动力而最终偃旗息鼓。所以,真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其都与公民意志的自由与否有直接的关系,而公民自由意志的形成却从根本上有赖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未来中国宪政的基本状况。
【作者简介】
吕升运,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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