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案件调解应重技巧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法官应该体现出自己对农村当事人的尊重。不能用傲慢、挖苦、甚至明显偏袒另一方农村当事人的语言。表达要清楚、亲近、通俗,法律术语的使用应深入浅出,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解释,要用最容易让人理解的方式使农村当事人听清,听懂。法官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要给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特别是对自认为有理的农村当事人时,要学会引导,让农村当事人增强了对自己的信任和好感,这样就很容易拉近与农村当事人的距离,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减小。
其次,法官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时要根据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性别、年龄、性格、生活环境、心理素质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同时又要保持法官的严肃性。也就是说,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但对一些无理狡辩的农村当事人,批评教育要严肃,这样才能既不违背原则又能被农村当事人欣然接受。要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接触为数众多的农村当事人,农村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肯定存在个别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凡事须冷静沉着,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要通过自己耐心讲解和劝导,以真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再次,法官既要坦诚又要谨慎。法官与农村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在调解中法官要用真实感人的语言与农村当事人进行交谈,态度要积极、稳重,意见要中肯,观点要明朗,使农村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暖人贴心的,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农村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农村当事人的信任,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对于疑虑重重者,可以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但也不应事事都向农村当事人坦诚相告,尤其是涉及案件不家宜公开的意见和措施,更应谨口慎言,避免违反审判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实际上,任何一件纠纷的调解过程,都是一个沟通农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融洽双方感情的过程,同时将法律、政策、伦理等融在沟通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件案件的调解过程,也就是一个教育与受教育的过程。
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无需像判决那样一定要搞得一清二楚,应该允许含糊一些;对一些尚无明显可对照的法律、法规、政策,一时难以定夺的争议,可以不必强求明确,应该妥协寻求双赢结果。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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