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调撤率成为依法办案的绊脚石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简单的把调撤率作为评价民商法官工作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指标;
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工作,调撤率就自然地成为衡量民商事法官工作的一项硬指标,加之今年是调解年,调撤率作为评价民商法官工作的指标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出现了调撤率上不去,别的都没戏的尴尬局面。表面上虽然不是唯一指标,却是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二、为了让当事人接受调解,不惜牺牲审限为代价;
有人说,不是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而是法官工作做不家不到位造成的,其实不然。调解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同时,法官办案还受到审限的限制,否则违法。如果为了能调解结案,而不惜牺牲审限为代价,岂不是掉了西瓜捡芝麻嘛。毕竟法官以法为自己的最高准则。退一步讲,能调解成功固然是好,如果过了审限又调解不了呢,办案的社会效果又从何谈起呢?
三、为了把调撤率提高,能不立案的先不立案,能拖则拖,尽量使用拖延战术,拖到明年再立案受理;
有些案子,明显不能不能调解结案的,如需公告的离婚案件,由于是当事人一方的缺席,只能判决结案,没有调解的余地;还有当事人中有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案,由于保险公司一贯不接受调解,只要判决,也一样没有调解的余地。而这些案件的判决有影响到调解率,什么办?只能“凉拌”,使用拖延战术,一说服原告暂时不起诉,二是能暂时不立案的先不立案,等到调解年过了再说,尽量把案件挡在门外。
四、一切案件不分案情一律先经过立案调解或专门的调解组进行送达调解,调解不成后才把案件分到相应的业务审判庭。
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如果实行一刀切,案件不分案情,一律实行送达调解,调解不成后再分到相应的业务庭进行办理。这样做,一容易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如公告案件,明显没有调解的可能,实行送达调解实属浪费资源;二是办案效率不高,由于送达调解是一个法官在做,调解不成时再由另一法官接着办,造成重复做工,办案效率不高。
总之,不分案情,一律调解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管审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应该结合案情,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为社会服务。
作者:罗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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