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同案不同判”应实行司法统一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在适用刑罚时出现随意性。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情节犯罪案件,有的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判处实刑。而判处实刑的刑期还相差较大。二是在欠款纠纷中,是否支付利息,从何时支付利息,同一法院有时会出现几种判决结果。三是在担保合同无效需担责时的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而且案件中过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同一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比例却不同。四是在交通肇事双方负主次责任时对损害赔偿责任幅度掌握不一。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从90%到60%不等。五是同命不同价。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同为农村户口,有的法院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有的按农村人口标准赔偿,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6、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差距太大。
“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树立和培养。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实司法为民思想。2、制定法律适用细则。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建立相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4、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
作者:高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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