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何法院这三大块人才中,法官、法警都有单独职务,而书记员就没有单独职务序列、设立书记官呢?按照审判工作程序,办案主要是法官、书记员,而法警是履行保护法官、书记员的正常审判工作的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法警设置是正副大队长、正副教导员等正副科级职务级别,难道书记员就不可以设立书记官正副科级别吗?何况书记员队伍的人比法警队伍人多,法警几个人就有正副科级的官衔级别,难道书记员就不可以设立正副科级官衔级别吗?就学历而言,现在招收公务员,书记员的学历要求比法警学历高,必须是本科学历,而法警的要求学历可放宽到专科学历,显然书记员门槛比法警高,可是相反他们的待遇却比法警低。他们的工作而得不到法院的重视,就工作而言,书记员与法官是办案的主要力量,审结一个案,很多工作都是书记员做的,如果没有书记员的参与配合工作,审判程序是不合法的,一份法律文书,如果没有书记员的署名,这个判决文书也是不合法,更谈不上发生法律效力,而法警在审判工作中只是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并非办案的主要人员,他在审判工作中是可有可无的,而书记员是办案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但由于法警的待遇比书记员高,所以很多人都愿意当法警而不愿当书记员,因此,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律,这是一个新事物,应该提到法院议事日程来抓,但我们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提出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和相关待遇是固然重要的。书记员应该和法警一样,应有同等的级别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书记员的队伍,才能调动书记员,对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罗照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