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目视规则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个例子中,观察到大麻植物尚不能成立直接目视规则,因为只满足了三个要件中的两项。首先警察要站在他有权站立的地点进行观察,比方说站立在人行道上;其次构成可归罪性质的证据必须易于可见,比如可通过窗户看见大麻植物;警察通过经验和训练当然知道大麻的外形如何。但是还欠缺另一项要件,警察还必须拥有进入的途径,也就是说警察真的要进入A街B号的话,他还欠缺令状或是构成无令状例外的情形,作为其实际进入的依据。换而言之,作为令状要件例外规则之一的直接目视规则,其成立要件有三项:警察必须从他有权利出现的地点观察到事物,该事物具有的证据性特征或归罪性特征对于这名警察而言必须易于显现,警察必须能够合法地触及到这些证据。
就上一个例子的场景而言,如果警察满足了前两个要件,那么他如何才能做到进入A街B号并实施更进一步的观察呢?可以利用已观察到的事实以占有大麻为由申请获得对A街B号住户的逮捕令;也可以利用透过窗户已观察到的事实申请对那个场所的搜查令。如果没有搜查令也没有逮捕令也可以利用令状要件例外规则进入。方式有直接敲门获得同意后进入;或是利用紧追原则在试图实施控制时跟随闯入者进入;如果A街B号内的人看到警察透过窗户观察到里面有大麻植物,于是抓过大麻径自冲往垃圾箱作销毁处理,警察也许就有理由以有犯罪正在发生的合理可能加上以证据灭失为理由使用令状要件的例外规则作为依据实施进入。
其实,第二项要件规定的事物的证据特征必须易于显现,就是在要求存在合理可能。就例子中的情况,大多数富有经验经过训练的警察都能辨认出大麻植物。就一般性要求而言,易于显现意味着警察有合理可能相信他所见到的事物是可证明犯罪的证据,而且必须是只需看到即可作出此判断。警察获知事实与伴随这些事实的周遭情势还有警察本人的观察分析,法院依据以上这些判断事物的证据特征是否具有易于显现性。比如,假设警察在A街B号内执行搜查令搜查丢失的电视机,警察知道该住户曾因重罪被定罪,而当警察在房间里搜寻电视之时他们看到了咖啡桌上放了一把手枪,警察在执行搜查令当然有权出现在这一场所;很明显作为一般规则,警察在搜查的时候可以为确保地点的安全清除火器;但是在刚才的例子里警察也建立了合理可能,有权以此火器为犯罪证据为证据而扣押手枪,理由是在场的警察知道这名已被确认有罪的重罪犯持有火器即违反18 USC §922而且火器易于显现地处于这名已被确认有罪的重罪犯的占有之中。
第三项要件是警察必须有合法的进入权利。这里有必要注意一个吊诡的区分:合法在场作出观察的权利与合法进入接触的权利。合法的在场权利指的是警察在作出观察之时的位置;合法的接触指的是警察实际碰触到并取回有证据特征物品时其处于的地点。如果在公共人行道上透过窗户观察到大麻植物,这并不能产生警察能够实际伸出手触及大麻并将其扣押的权利,因为警察此时并没有接触的权利。即使警察已经有法定权利进入A街B号,此时警察也看到了大麻植物,这也不一定就自动授权警察能够扣押大麻。如果是持有搜查令进入A街B号,那警察可以搜查该房屋内的任何可能存在大麻的地方,很可能就能查获大麻;如果是敲门获得房主的同意后进入,但是房主只允许警察进入房间的接待区域但不允许警察进一步进入,此时警察仍然没有权利触及大麻植物(假设大麻种植在起居室内)。
再假设现在警察已经合法地实施了一次截停机动车并对驾驶人实施了特里式拍身搜查。有哪些场所警察可以合法接触呢?在乘员区内未上锁可能装有武器的容器,比如手套箱、储物箱以及座位下方等地点。另外警察可以打开硬外装的手提箱如果警察不能通过从外面触摸的方式确定内装物品。如果警察在手套箱、储物箱、手提箱内发现一包绿色叶状物品,即可认为这包绿色叶状物质具有“易于显现”为大麻叶的特点。警察可以根据直接目视原则对这些毒品实施合法扣押。但是警察不能对轿车式样的机动车的行李箱实施简易搜查,因为行李箱和乘员区域之间并不具有可接触性。如果警察在对机动车实施特里式截停搜查中在手套盒内发现用薄膜覆盖封口的装霰弹枪弹的金属圆筒,警察不能将其打开。警察不能取得内装的武器因为警察无权接触到这些金属圆筒的内里部分,尽管在搜查机动车时警察确实有权出现在机动车的乘员区域。但是如果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了逮捕,那么随着事实变化警察的权力变化,由于实施了逮捕,警察的接触权利变宽。警察可以在逮捕驾驶人之后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搜查其人身并搜查其可直接控制的区域以及其纵身一跃可及距离内的范围;除了可能隐藏武器的区域之外,警察也有权接触进入可能隐藏逃跑手段和犯罪证据的场所。前面举例中在特里式截停后简易搜查中发现的手套盒内查获的薄膜覆盖封口的装霰弹枪弹的金属圆筒,警察即可以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接触其内里。但是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仍然不能接触轿车式样的机动车的行李箱部分,因为无论是特里式截停后对机动车的简易搜查还是附带于逮捕的搜查,针对需要驾驶人走出机动车才能接触到的区域,一般性的规则是不认为这些区域属于驾驶人可以直接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对行李箱进行搜查。
另一个问题是在对房间进行保护性清查时警察有权接触进入的区域有哪些?这取决于实施保护性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执行逮捕令还是执行搜查令。如果是为了执行搜查令而实施保护性清查,假设搜查令足以授权警察控制整栋房子,那么警察就可以对任何区域实施保护性清查。而为执行逮捕令实施的保护性清查范围则要狭窄得多。执行逮捕后警察只能对直接毗邻于逮捕发生地点的区域实施简易搜查,这种搜查不需要任何事实依据而且是自动产生实施保护性清查的权力。但是如果超出范围需要扩张保护性清查,警察需要有能清晰表达的合理怀疑相信在其扩展的保护性清查区域内有人可能对警察的安全产生威胁。而且在任何保护性清查中警察搜查的目标受到限制,只能针对可以藏匿人体形状大小的场所。
获得同意之下警察可以接触进入的范围包括哪些?首先必须假定这些同意是自愿给出而且做出同意之人具有实际或表面上的同意权力。就警察这方面而言,需要确定警察是否可以合情理地假定做出同意之人确实授权警察进入场所进行搜查。因此警察应当具体询问哪些地方允许其进行搜查以确信对方同意警察对具体区域同意接受搜查,警察只有在被许可进入的区域才能执行搜查。
蒋天伟 草译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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