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亟待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对他们的监督、制约等都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不高。主要是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做出判决时,虽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趋从心态,只是附和法官意见,成为一种摆设,出现“陪而不审”,甚至不愿参与的情况。
三是相关规定不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或由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既让人无所适从,又给人推卸余地。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着装、经费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等还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这些都给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为此,笔者建议:
一、我国陪审制度今后的改革方向,应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制加以确认,对包括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二、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组织庭审观摩等。
三、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和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相悖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审判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多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的人民陪审员,不宜担当此任。
四、加大专项财政经费的投入,保障各类补贴到位。人民陪审员应该统一着有明显标志的人民陪审员服参加庭审,并制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时的工作证或上岗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泰武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陈小青 郭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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