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诉信访之成因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和法院职能因素所引发的上访
现今社会,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明显,由于改革涉及广泛的利益调整,必然导致矛盾不断发生。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审判机关,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成为上访申诉矛盾的焦点也就在所难免,所面临的形势和压力也愈来愈重:当事人对民事裁判不服;要求尽快执行;重复上访、累访上访长达十余年的日益增多;上访途径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对法院、法官持抵触情绪;长时间的上访申诉,使上访人将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了法院、法官,对信访接待人肆意辱骂,对案件承办人恶意中伤,对法院的声誉恣意诋毁。这些已成为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牵扯法院过多精力的突出问题。
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引起的上访
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各种多样,大问题存在,小细节也有,甚至于承办人员的几句话或态度也会成为当事人上访的诱因,人民法院工作质量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
1、案件质量不高,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当事人不服而引发信访。法院的裁判绝大多数是公正的,但不排除少数差错案的发生,这些少数案件对法院、法官来说是千分之几的比例,但对当事人来说,一件差错案就代表百分之百,就可能使他的人身、财产、家庭、事业遭受不同程度或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当然会通过各种各样可能的手段来维护。还有一部分实体和程序问题虽未达到差错的程序,只是有一些细微瑕疵,并不会影响案件公正性,但这些瑕疵却足以使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产生遍历假说缺失,进而对其审案的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而引起上访。还有个别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当事人怨愤,进而上访。
2、少数审判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引发当事人上访。一是怕办难案、缠案,抱着“只求交差、不服上诉”的思想,遇到疑难时不是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是推、拖或草草下判,从而引起当事人不满;二是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办案,不注重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结合,态度冷、硬、横,使当事人口服心不服;三是有的片面理解审判,认为只有庭审才是审判,“一判百了”忽略庭前庭后工作,错过化解矛盾的好时机;四是只注重实体处理,不注重程序公正,在举证、质证、认证上草率行事,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言、辩论,让当事人产生“法官不让我说话”的感受从而上访;五是摆官架子,耍态度,不注意自己在当事人面前的言行举止,动辄对当事人呵斥,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在当事人心中造成不公正的印象;六是就案审案,工作方法简单单一,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不做法律法规的讲解工作,没有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不做判后答疑工作,不做服判息诉工作,让当事人对裁判心存疑虑却得不到疏解,留下后遗症;七是在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上并无不当,但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所流露出的偏向性,使极端关注案件的当事人产生联想而怀疑裁判结果,引发信访。
3、执行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信访。执行工作是当前全国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近年来,法院采取了不少措施以缓解“执行难”,但效果并不很明显。特别是一些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往往履行能力有限而难以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由于自身生活甚至生命健康的迫切需要而急于请求执行,一旦执行不到位,不及时即容易上访,还有涉及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起来更是难上加难,有时还把法院推向束手无策的尴尬地步。
三、涉诉信访人观念不当或严重偏失而引发的上访
相当一部分涉诉信访人在案件信访问题上认识不当,甚至产生严重偏失。使得本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通过上访、信访流向党政机关,本应按司法程序逐级处理的案件而出现越级上访,并愈演愈烈。
1、受传统诉讼、维权思想的长期影响,存在一种“青天”认识。当当事人对基层、中层法院的审理感到不满意时,自然就想到要到上面去找“包青天”。片面的认为一上访就灵、一上访就胜,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对某些上访的高度重视和限期解决的指示,又引发了群众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望,不管什么问题都要上访,甚至不惜采取一些过激方式。
2、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对司法效能期望过高。在涉及执行的上访中,申请人认为,官司胜了,法院就应当把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分文不少地替他执行回来。他们把自己在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商业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诉讼渠道转嫁给了法院。由于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足,对法院的裁判、执行功能又有太高的期望,以致当实际执行情况与他们预期的情况产生差距时,就开始了上访。同时,对一部分当事人来说,法院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构,法院能够解决所有的纠纷,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尚不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有些纠纷法院无权受理,问题还要靠政策去解决,进入法律程序很难解决。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可一些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涉及到的社会问题是法院无法解决的。但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职能的不了解,甚至误解,也导致了他们的涉诉上访。
4、法律权威和法院尊严在当事人心中的缺失。司法裁决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法院的裁决通过两审终审,具有最终的效力,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够推翻的。对法院的裁判即使认为不正确也应当尊重。但是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高,甚至很低,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从内心来讲不服从,他们认为,权力重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关系重于秩序。不少人不习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习惯于上访找大官、清官、找政府解决。上访的过程就是寻找关系、寻找清官、寻找权力的过程。他们把实现自己要求的希望寄托在高层,而对法院的解释根本听不进去。通过不断的上访来抵毁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以上只是笔者对涉诉信访产生原因的粗浅分析,涉诉信访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其成因决不仅局限于此,以上观点难免会有不当缺失,恳请各级领导指正,共同促进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
魏都法院 梁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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