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委会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独立的办事机构。目前,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议案的呈报记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工作,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
(二)会议的启动和应当讨论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限制。由于审判委员会职责之重,审委会的启动经常是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定的,但对是否需要召开审委会却没有事先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即只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但什么的案件是属于此类的案件,亦无明确的规定。有时,只不过出于某种需要,而找理由把案件“送”到审委会去讨论,这样就造成大量的案件排队等待审委会讨论,委员在极短的时间内要对各个庭室、各种类型的案件加以讨论、决定,极大地增加了审委会的工作量,难免对讨论案件的质量产生影响。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审判委员会所要讨论的案件实情知之不详,缺乏必要的准备。在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下,在召开审委会之前,委员们并不知道要讨论什么案件,讨论的内容又都以承办人汇报的内容为依据;有时需要讨论的案件并不复杂,甚至仅需要解决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汇报过程中把案件从事实、定案证据和法律适用都要详细汇报,各方面都事无巨细地审查一遍;有时候委员们争论的焦点会偏离承办人汇报的中心内容,从而在某种角度上将一个案件重新审理了一遍,人为地使案件讨论变得复杂、繁琐。合议庭的案件通常由承办人汇报,可能造成承办人汇报案情不全面、不客观,或对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的不正确表述,或对不利于已的不同意意见不进行汇报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最终决定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四)审委会委员缺席现象普遍存在。基层法院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委员到齐的情况很少。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以过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作为决议的最终结论,以我院设有十二位委员为例,如果因事缺席三名委员,而审委会的意见是五比四,最终将以五名委员的意见作出决议。假设三名缺席委员参加讨论研究案件并同意那四名委员的意见,显然五名委员的意见就成为少数意见而不能被采用。由此可以看出,审委会委员必须全部参加审委会研究案件才能得出更为准确合法的结论。
二、加强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设想
(一)建立完善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立审判委员会专门机构。审判委员会松散型的组织机构及临时性的议事方式显然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审判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建立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登记制度。为避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不确定性,应规定凡需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者需至少提前三天报送诸如诉讼双方当事人、案由、基本事实、证据认定及合议庭意见等情况,由审判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及时转送审判委员会各委员传阅,并负责安排汇报顺序。
3、审委会委员应当全体参加审委会。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全体参加,有利于集思广义,准确地对所研究的案件定性并作出决议,避免案件的不公正判决,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某些委员的错误认识在审委会中得到通过,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4、确保审判委员会专人记录制度。会议讨论经过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记录人员制作审委会笔录,讨论结束后交各委员审阅并签名。笔录应当交承办人或合议庭参考并装卷,审委会专门机构也应将笔录复制后予以归档;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并制作裁判文书后,应当提交一份裁判文书于审委会专门机构存档,以备查阅。
(二)明确审判委员会议事内容及讨论案件的标准
根据199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规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只有以上几类案件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而其他案件都只能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咨询案,审委会只讨论不决定,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提供的意见自行决定。
因此,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中,必须符合“疑难、复杂、重大”的要求,而对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可试作如下限定:1、合议庭形不成决定性意见的。这里指如果合议庭成员之间分歧重大,形不成定论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2、对案件是否复杂或重大,可考虑该案件在当地是否影响重大,涉案当事人人数、群众关心的程度、在当地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或者是否涉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如打黑除恶斗争、涉及企业破产、征地补偿等案件,或者是涉及法律空白地带等。
(三)加强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减少错案的发生
审委会不能只是研究案件的审委会,而是要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监督,对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指定审委会委员进行个案监督,个案需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的由个案监督的委员向院长报告。审委会加强对各业务庭的协调,查明从立案庭立案到业务庭办案等全过程是否脱节,办案资源是否浪费和办案效率低下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找到存在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及时纠正。对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误解或忽视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审判人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真正做到程序与实体全面公正。
(四)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经验的职能
审判委员会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专职人员主要任务是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不定期地讲评。对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的有关审判工作情况、问题和经验,也可以用讲评或印发会议纪要等方式,尽快反馈到审判第一线,以便切实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在适用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应通过专题会议解决。审判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审判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第一手审判资料,并要亲自撰写调查报告,积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以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委员还要积极参加审判实践,担任审判长,亲自主办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指导法官办案,同时也能提高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日趋完善、合理,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宗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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