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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纠错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12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正如一位敢于正视错误、勇于纠正错误的人更能令人信赖一样,敢于及时、果断地依法纠正错误的司法也更容易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坚持依法纠错,道理说起来很简单,真正落到实处确属不易。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有很多坎儿要垮过,比如,原审法官的面子问题,绩效考评中的得分问题,还有对法院形象贬损的担忧。应该说,这些顾虑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谁的案件经过重审发现了错误并得到了纠正也不会感到光彩,根据通行的法院绩效考评方法出现了再审改判一般是要被扣分的,哪家法院经过再审而改判的案件多了即使不算差池也算不上政绩,更不用说原审案件出错如果法官确实有责任还要被问责了。

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这是影响依法纠错原则落实的一个理由。应该说,对一些处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案件,只要没有大的错误,还是应该尽力维护生效判决,不能让案件经常“翻烧饼”,改来改去,结果有害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有悖于事实、有违于法律的生效判决,一味地以维护既判力为借口推委搪塞,坚持不改,就无异于讳疾忌医了,久而久之就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一种有错不改的坏形象。

我们要坚持依法纠错,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盲目纠错。不能因为当事人缠访闹访而通过再审“纠错”来息事宁人,不能因为人情干扰而随意地启动再审程序,更不能迫于外部压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减压”。因为这些做法都不是真正地在依法纠错,而是抛开法律另搞一套,效果将会与依法纠错原则南辕北辙。

平心而论,个别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绝大多数是由于当时的证据局限和审判方式制约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极少是因为法官枉法裁判、渎职失职引起的。对此,我们对待那些通过再审纠错的案件也要抱着科学的态度来客观地分析,有责任的法官当然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问题的法官也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胡乱扣分甚至处理。只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纠错原则在推行中才会减少抵触,更加顺畅。

淇县人民法院 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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