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中当事人恶意调解现象成因分析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具体表现
一是调解前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方式,自行协商后,“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得到确认,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是调解时得寸进尺。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实现自身权益的心理,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调解后拒不履行。一方当事人并无真心调解之意,在对方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履行期限内却不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对策建议
一是尽快建章立制,规范调解程序。将立案调解程序纳入到立法议程,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建立独立的立案调解程序,以法律明确立案调解依据、范围、程序,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提升司法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严格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要尽到对案件事实审慎审查的义务,增强听讼、判断证据的能力,有效识别恶意诉讼。对双方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直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有恶意调解情形,坚决依法处理。
三是增设惩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伪造、隐瞒事实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处罚规定。
四是建立约束机制,督促自动履行。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制度,要求参加调解的当事人签订保证书,保证诉讼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调解情形,否则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允许当事人或法院主动在调解协议中设定附加条件、违约担保内容等制约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漯河中院 林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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