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左走,向右走——也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与限制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而法律规范则是相对稳定的静态规定,这就决定了我们无法制定一部法律将社会关系全部的法律化或者规则化。无论我们怎么努力,不断出现的社会新问题总是会让我们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正义。从这个角度说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且必须的。因此,一些人提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扩大,因为社会的瞬息万变使得法律的漏洞不断增多,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贴万能膏药。然而,司法实践中诸多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确让我们一次场陷入深思:目前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究竟是否过大,究竟是否应该限制?个人认为,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予以限制,其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使法官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违背公平。我国目前的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还存在一些差异,在权力、利益、关系、情感等各种因素的干预下,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本着公平、合理的心理审理案件。而我国目前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给了一部分法官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从而导致司法腐败,背离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设立初衷。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这一制度。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法官。法官的不同人生阅历、知识结构以及价值取向都会使得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理解。这种微小或巨大的差异却可能导致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差甚远,从而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弱化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容易引发更多的纠纷。法律条文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公众可以预先了解法律规定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大了法官的主观意志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行为人预知其行为结果的难度,弱化了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弱化,当事人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为将来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不可否认,不论法律条文制定的如何完善都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这也就决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将永远存在的,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如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从而使得该项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深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李扬,现工作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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