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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应注意审查三方面条件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无论是原告或是被告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法院都必须严格审查才能作出决断。
首先,必须审查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关于追加被告申请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也不一,有的认为追加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请追加;有的认为追加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笔者认为,追加被告是属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范畴,依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

其次,应当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一般共同诉讼要求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且所有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显然一般共同诉讼不存在追加被告一说。因此,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为此,必须严格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申请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

最后,应当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据上所述,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的条件。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要追加的被告符合该条件,法院不能只凭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随意追加。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要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与该案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查明被申请人与本案当事人不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作者: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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