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探公诉人如何运用量刑建议权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是公诉人须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范围和条件,全面审查量刑证据,包括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一条法定起诉的条件。量刑时以“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办法评判,没有规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量刑。为给出庭支持起诉留有余地,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较之法定刑明细化为量刑幅度,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当然,对于那些量刑情节明确的、简单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案件,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处罚刑期;对于数罪并罚的可以不提出刑期;对于并处附加刑的,罚金可以不提出具体数字;明确提出适用缓刑与否。为了保持起诉书的正式性、严肃性,公诉人以在起诉书之外,单独制定量刑建议书提交给法院为妥,量刑建议书根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规定来制作。对于以下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为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需慎重考量:①高度敏感的案件;②被害人与被告人高度对立的案件;③事实不清、证据不太充分的案件;④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和方式应以利于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为原则,以便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为指引。庭审中公诉人要计划好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可能影响到量刑的犯罪信息,要去伪存真,严格审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及有争议的地方出示证据、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证明,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是当前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量刑公正的最优程序,但在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等公诉人不用出庭的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三是公诉人应该严格遵守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及调整程序,依法量刑。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是代表检察机关提出来的,即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其批准程序应该参照起诉书的程序,即: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科室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由于庭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事前准备的量刑建议有可能必须调整。对于无关定罪量刑的细微变动,公诉人可以机智应变;对于按办案纪律要求需报检察长的,可以建议休庭请示后调整量刑建议;对于涉及基本事实、主要证据等重大事项必须核实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重新予以审查。法院裁判后,应当根据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及其量刑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依法进行审查,认为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予抗诉。
人民法院的量刑程序以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诉讼各方围绕着量刑建议展开调查和辩论,这无疑会增加庭审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与量刑有关的问题上,公诉人与辩护人要进行若干轮的辩论,必然要求公诉人有较为全面的量刑应辩能力。同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没有其他主体,会出现社会公众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误解,甚至可能出现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对立,所以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应加强与当事人、律师和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答辩、变更、不采纳时的说理程序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规格等配套机制,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行之有效,这些都亟需一支过硬的公诉人队伍作保障。
【作者简介】
王志凯,男,大学学历,现供职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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