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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罚款在听证后取消

发布日期:2010-12-31    作者:魏文星律师
       听证是什么意思?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听证程序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我受委托参加的是涉及100000元罚款的一起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9年8月14日,广东中山市某镇某配件厂的张某,需要雇请厂外人员到厂里对该厂的旧锌铁棚拆除更换,于是托某广告设计部的李某代找几个散工,李某就介绍在当地做散工的陈某等四人给张某。当日上午,陈某等四人到配件厂对已锈蚀的锌铁棚进行更换。
     8月15日10时许,陈某在没有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距地面8米高处的厂房房顶上,在拆除旧锌铁皮棚的螺丝时,踩在锈蚀严重的旧铁皮棚上,结果不慎坠落到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的情况下不幸死亡。
      配件厂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多个部门介入调查并安抚死者家属,召集配件厂合伙人、李某等人协商调解赔偿事宜,要求李某赔偿30000元。李某认为陈某死亡的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不愿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李某打电话向我咨询,让我给个法律意见。我根据李某的电话陈述,回答认为李某在这起事故中属于居中介绍人,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看过有关单位的事故调查笔录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判断,毕竟听到的只是李某的一面之词。
     几天之后,李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无法抵挡有关单位的劝说,而且他们说只要给了钱,就不再找他了。他认为“民不与官斗”,就当做“花钱消灾”吧,于是给了20000元,作为出于人道考虑支付给死者家属。这是涉及个人的权利处分问题,李某认为这样做可以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别人上门找麻烦,我作为律师也不好多说什么。
     花钱消灾不但无法消灾,却惹来更大的麻烦。9月7日,李某收到当地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书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的规定,拟对他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李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李某打电话给我,说他都想不到会有这样的结果,现在头都大了,问我应该怎样做法较好?希望我帮帮他。我询问得知只有李某一人对陈某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当即要他按告知书要求提出听证申请。
     通过查阅该案的事故调查笔录,发现将李某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实在是张冠李戴了,估计是李某拿20000元“花钱消灾”惹的祸。因为李某没有承包某配件厂的旧锌铁棚拆除工程,也没有雇佣死者陈某等4人,不具备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资格等等,当然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还有一些问题就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了,我在此就不一一陈述了。
     听证会上,我就案件的程序、手续、调查的对象和方向、适用法律、政策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辩论,毫不留情地指出调查人员很不适当的取证行为,并提供了能证明李某在本案不是事故责任主体的证据。听证会结束后,李某及其家属都感到满意,自信心大增,相信李某不会受到这么冤枉的行政处罚。
     不久,我接到李某的电话,他很高兴地说自己被罚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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