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与国家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从比较法的视角,描述和分析了程序的结构和原则。作者首先分析了国家权力和政府的角色,然后讲述了他们与程序形式和结构的联系。作者利用他丰富而极负深度的知识,介绍了古代和当今的程序知识,展示了他对理论和现实相互关系的关心。
对于学习诉讼法无论是学习民事还是刑事程序的学生来说,达玛什卡的著作有着重要的贡献。因为他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使得如今迥然不同的司法程序能够得以比较和分析,他的分析路径使得我们深刻地理解到:程序的结构和实践是特定的政府结构以及政治和经济观念的产物。
这本书探讨了所有的程序在基础层面都因为两种考虑而被塑造和区分:①法律秩序是官僚制的还是协作制的。②正义的目标是被视为对法律的执行(能动型国家)还是对争端的解决(回应型国家)。理论上,这样两种并行的观点将导致四种范例:①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②科层型权力组织的纠纷解决程序;③协作式官僚组织中的纠纷解决程序;④协作式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一种程序可能折射出多种以上范例的特征;而它其余的特征则有可能属于特定的一种程序。从第一和第四种范例中衍生出的程序安排差别是最为显著的。然而,在重要的相似点在迥异的程序安排中仍然可能会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中,我们必须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寻求解释和理解。
2研究路径分析
2.1权力的组织形式
达玛什卡教授首先讨论了权力的组织形式。他把其二分为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理想型然后探索了每种理想形式的程序含意。对于每种模型来说,区分和决定彼此差别的要素是:①运作系统的是职业的、永恒的官员还是没有经过训练的、短时间的个人;②系统里的成员是否被安排进了严格的科层之中;③决定是依照技术性的标准制定的还是无差别的普遍的社会标准。
科层式理想型的官僚体系,达玛什卡教授讨论到,是这样一种体系,它以一群在严格的科层制度下的职业化官员作为标志,这些官员根据技术化的标准来制定决定。协作式理想型从另一个方面,鼓励依靠世俗的官员,水平状态下分布的权威,在决定争议时寻求实质正义的标准。
作者提出的结构分析和理想类型是在领会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冲突与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此基础上,达玛什卡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于司法的管理方式的历史内容,他认为前者与科层制有着天然的亲和力,而后者则对应协作式理想型。这些亲和力似乎产生并且维持了与理想型相联系的特征。然后,程序权威和程序形式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系统样式中被以进一步探讨。
2.2政府的职能
考虑到司法的管理结构和权力组织形式之间紧密的联系,达玛什卡教授讨论了关于政府职能: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前者仅限于提供支持的框架,在这个框架里每个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它管理的手段肯定是由自然生成的力量来实现自我管理。国家不会期望存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截然分开的情况;没有国家所固有的问题,只有社会和个人的问题。
能动型国家则相反,它的作为不仅仅限于实行几项具有推进性的政策和福利计划,它推行或者朝着一个全面的理论去努力,这个理论认为应当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而这个理论也被国家用作一种包含了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改善的基本概念。
2.3对实际程序系统分析的应用
在第六章“权力和司法的类型”达玛什卡教授讨论了一个广泛的司法系统,这四种模型(如前文)既包括了历史上的也包括当代的。这段讨论显示了利用纯粹模型来分析复杂人类事务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社会主义的形式诉讼程序是一种显然的能动主义的科层制系统,这种系统对案件类型的限制以及文革时期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对此很好的应证。专制普鲁士以及苏联设置的民事诉讼程序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但是特征却并不明显的事例,这些事例是政策实施型科层制度的很好例证。接着两种纠纷解决程序被考量:一种包含于科层的官僚制中;另一种包含于协作式体系中。在这里,作者比较了大陆法系的欧洲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在历史以及当代中的类似情况。欧洲大陆法系程序安排的特征可以被理解为反映了在这些体系中科层制的地位。另一方面,传统的当代的协作式官僚体系促进了英美程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熊先觉.司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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