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中的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03-12-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果将以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视为一场搏弈,则在这场搏弈中,各个利益集团都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扩张自己的权力、体现己方的利益,因而也纷纷穷尽一切办法、使出浑身解数用不同的方式努力试图对司法改革施加自己的影响。刘武俊先生甚至视利益追求是司法改革最具生命力的动力之源,他在从利益的视角,将这股“动力之源”划分为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以及法学家群体之后,又进而指出:“相对而言,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属于体制内的‘在朝’群体,而律师群体和法学家群体则大致可视为游离于体制外的‘在野’群体。就现状而言,体制内的力量与体制外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且体制内外的力量缺乏良性的互动。”
若依据“博弈论”来分析,“基于利益竞争而争夺话语权力”的确只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再自然不过的正常现象,而当我试着想解读出泛滥于各大媒体之上的反映着不同群体利益的各色文章时,总被如此激烈的观点碰撞和理性思辩所拨弄得迷惑不已,那些用来籍以说明各自观点的、白纸黑字上明明白白的各个不同的国家各种不同的规定,被不同群体的代表们所充分利用着,在自相矛盾之中,这些如此具体的规定昔日曾被我们视为最有力的论据,在今天看来都变得是如此的苍白无力。我们不竟要问,这是怎么啦?
难道改革之路上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不正是我们所苦苦追求的么?若有关司法改革的过程藏而不露,有没有争论、争论的是什么鲜有人知晓,结果岂非只能是使司法改革变成了变革者自己的事,公众不再关心,而只从媒体上被动地接受一个通过和实施的结果。公众的参与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有效法治的重要标志。无疑,在今日司法改革过程中,公众和传媒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及不时激起的热烈的讨论本身就昭示着我国司法的重大进步,是极需予以肯定与鼓励的。然而,这里也必须指出,公众如何有效地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以及司法改革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如何正确地对待公众的参与,已是我们今天不得不必须首先要正视的问题。
对司法改革的民间参与者而言,每个个体都代表着一定的群体,趋利避害是人之常理,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低呤轻唱或是摇旗呐喊都是应有之义、无可指责。在一定意义上说,公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与对司法改革的呼吁和参与仅限于充分表达各自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至于具体改什么、怎么改以及相对应的技巧与操作,那多是决策层的工作。当然,更重要的是,民间参与者对于司法改革进程应有着长远而平和心态,而不是一当实际的结果并不与自己预先的设想相吻合,就抛出不负责任的指责甚至采用破坏性手段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坚持到底。从世界范围看,即便在司法高度发达的某些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仍在继续进行当中,改革永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或一时之功。这是因为司法制度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一俟制定并形成后也不能朝令夕改,这种相对稳定性在特定情形之下正是司法现代化和改革的羁绊。从此意义上说,不管何种激进的司法改革,都不能紧随社会的变化而及时改变从而总会带有相对保守的倾向。此外,由于司法体制总是针对现实的、普遍的、一般的情况来制定并经发展而逐渐成形的,因此无论司法体制做出了何种理性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形式结构都将不可避免地打上僵硬的烙印。这种僵硬性便根源于司法制度赖以合法存在的普遍性和时代性,而一遇到例外,司法的快车便难以及时扭转车头。当然,这些弊端也是司法改革的领导层与决策者应通过明智而审慎的步骤与方法以求避免的。
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层和决策者而言,除应注意司法改革的步骤、方法、路径选择及其后果预测之外,尤应注意极力避免在改革过程中为了均衡各方的利益而造成司法体制内在逻辑的断裂。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就曾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它们将稳固连续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同时我们亦不能忽视社会和正义的要求。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又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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