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治与法治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不管学者们如何艳羡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对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赞赏有加,但显然不是任何国家想学就可以学到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是司法左右甚至影响政治,而是政治左右甚至决定司法。这种现象一直为法学界人士所诟病。但,美国出现的司法向政治的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到底有何益处?尤其是,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程度是否正向地与一国法治的程度相关?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司法活动特点的认识。首先,司法活动是在一定的程序规范下进行的,因此,科学、公正的程序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纠纷提供底线的保证;其次,司法活动是法官们运用人为理性而进行活动,而人为理性是有章可循的、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维方式,因此,它符合人类正义与秩序的基本需要;第三,法官的人为理性在庭审活动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需要得到展现,是向公众公开的,因此,法官的人为理性并不是失去控制的,从长期看,法官不可能完全漠视社会的需求,而不对之有所回应;加上司法部门既无权也无钱的客观制度现实,法官的人为理性即使发生偏差,导致的恶果也会比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小得多。
一旦把握住了司法活动的这些特点,那么,对司法活动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认识。比如,司法活动的理性化将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恣意;司法活动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与回应性有助于增强理性形成的回旋余地,从而通过促进理性的发展而降低政治决策的武断性。
可以说,司法活动受控的、开放的高度理性化是司法之所以向政治渗透的主要理由,司法向政治的这种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带来的效果是社会的开放性和理性化程度的提升;自然,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也是一个国家高度法治化的结果。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司法越是渗入政治,一国的法治化程度也越高,而且往往是人民的受教育程度也越高,社会的开放度和宽容度越大;反之,亦然。有的人认为法官(法院)的判决具有对公众进行教育的作用,笔者深以为是。司法活动就像整个社会的“理性心脏”,它不断地产生理性,并在传播理性的过程中修正与完善自身的理性。从系统论的角度讲,司法活动就好比一个“吸引子”,它不断地使整个社会趋于理性;而失去了这个吸引子,则整个社会理性的演进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的生存。
但是,司法作为理性心脏的地位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传统上王权比较弱小而司法权比较独立的国家,司法的理性心脏地位容易形成正向的马太效应,因此,问题不是太大。但对于传统上王权强大的国家司法权不独立的国家,则容易形成负向的马太效应,因此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的情况显然属于后者。应当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权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社会整体的理性化程度尤其是政府权力运用的理性化程度也在提高,但同时,这些变化又引发了民众对政治权力理性化的更高要求。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在双方都在发展的情况下,发展得快的一方会认为发展得慢的一方根本没有发展甚至是在倒退,这个缺口如不及时缩小,则会导致问题的积习难返。但从我国近几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来看,在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完全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加剧了司法对政治的依赖。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一旦政治大规模地侵入司法,则司法必然沦为权力的附庸,而权力一旦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宰,那么,社会的整体理性将受到极大的压制。从长远看,这必将危及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以下图表示司法、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上图的金字塔形表示一个国家的统治,司法权就像金字塔中央的一根杠杆,它越往顶端走,它所控制的权力范围越大,法治化的程度越高;反之,法治化程度越低。大体上,可以认为美国和英国属于(I)的情况,欧洲大陆国家属于(II)的情况,而我国属于(III)的情况。三个图示中处于金字塔中央的杠杆位置逐渐下移。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直观地看,就是司法权这根杠杆不断上移动的过程。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背景不同,因此,杠杆的初始位置也不同。而杠杆的初始对于杠杆的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杠杆的初始位置越靠近金字塔的顶端,司法权受到的政治权力的压力越小,而杠杆的初始位置越靠近金字塔的低端,司法权承受的政治压力越大。因此,像我们这样一个司法权的杠杆难以承受国家权力的重压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有必要主动地为司法权的成长让步。这一方面超出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即假定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也是自利的,另一方面也超出了常规法治的范畴。这对于规范的法治理论可能是一个悖论: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首先又得超越于法治,求助于德治-一种基于牺牲、以人性善为基础的政治。这似乎有些类似于走向正轨前的“纠偏”-过去过多地向左偏离了法治,要走上法治之路,还得先走一小段向右偏离法治之路(注意,只是一小段,且限于高层政治领域而非所有政治领域)。因此,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掌握重权的国家重要领导人其历史地位是命定的-只要不想毁掉改革的成果,只要希望我国能够长治久安,只要共产党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而从司法改革的角度讲,如果不是凭借司法向政治的渗透来推进改革,而是通过更大程度地依附于政治权力来推进改革,虽然从短期看有可能产生一些不错的效果,但从长远看,这无异于饮鸩止渴。当然,对此,不仅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应当警醒,重权在握的人们更应当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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