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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一拳打伤同事眼 赔了六万还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杨春赣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韩某(双方系同事)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55号某公司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黎某某一拳打中韩某左眼部,致使韩某左眼青紫、肿胀,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韩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因左眼损伤遗留左眼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2010年2月8日,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韩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17万多元。
【代理经过】
2010年3月1日,杨春赣律师接受被告人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杨春赣律师依法调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真核实了被害人韩某的各项损失,指出被害人韩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对被告人黎某某的处罚。同时,被告人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宜。被害人韩某的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由被告人黎某某承担,被害人有过错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审判结果】
2010年6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即判二缓三)。
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损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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