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老大妈怎么就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积极展开。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社会各界公开选任100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陪审员。相关报道称,此举意味着今后坐在审判席上的陪审员将不再是居委会的老大妈。 (见2005年月1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说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技术性考虑,这未尝没有道理,因为在法庭上要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作出判断,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过去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也从某种角度反映了人民陪审员素质与职责履历的不相适应。
但是,对过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一味把原因都归结到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上去,而应该多角度地分析。比如人民陪审员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人民陪审员职责定位的科学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目的性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是否都已经理顺或认识清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质在于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法院审判活动,一方面通过直接对具体案件的意见表达,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志;另一方面也直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好案件。基于这样的目的,人民陪审判员的选任无疑应当具有广泛性,应该不排斥任何阶层的人民群众都有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因为只要是生活于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心智健康的成员,应该说都具有相应阶层意志上不同程度的代表性。
那么,居委会的老大妈怎么就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呢?那种建立在居委会职责上的阅历和经验难道不足以使她们对案件中相关的生活事实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吗?其实基层人民法院许多案件中的纠纷,恰恰是居委会老大妈们最有发言权,最摸得到“门道”。她们看似不专业的表达,通常正反映了老百姓对我们这个社会法律和“公序良俗”最朴素和最广泛的认知。在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中,她们的优势是无可置疑的,是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无法替代的。
其实,《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只是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没有把居委会老大妈们完全拒之门外,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给我们预留了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空间。所以,如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刀切”地不再选任居委会老大妈为人民陪审员,显然就是不妥当的,是犯了教条主义的老毛病。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强调所谓“专业”素质而淡化人民陪审员本身应有的“群众”特点,如果仅仅强调“专业”,我们又何必要到普通老百姓中去选人民陪审员,多招点法官不就行了吗?显然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从根本上讲不在“专业”。一旦把“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作为一条死杠杠,在现有的国情下就等于排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似乎谁的学历高谁的发言权就大,从而使这项制度在“知识歧视”下失去公正的基础。对此,我们必须警惕。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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