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鉴定标准的确立与执行(上)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档案鉴定 标准 确立 执行
档案鉴定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主要表现为主体以一定的评价尺度或标准来衡量被鉴定的档案价值这一客体的活动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参与评价的主体存在着学识水平、分析问题能力等的差异,加上档案的自身价值存在多样性、相对性和潜在性等特点,因此在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时,易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或结果。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及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必须首先确立明确的档案鉴定标准,以此为依据,方能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文拟对中外档案界长期形成的一些档案鉴定标准进行简要列举,并在此基础上简析我国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明确其所存在的不足及应采取的一些改进措施。
一、档案鉴定标准简介
总的说来,档案鉴定标准可分为两大类,即理论性标准和技术性标准。
(一)理论性标准
理论性标准是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标准和理论依据,综观中外档案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理论研究成果,档案鉴定的理论性标准主要包括:
1、德国档案学家迈斯奈尔提出的年龄鉴定标准和来源鉴定标准。
(1)年龄鉴定标准:即“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迈斯奈尔主张:每一个国家应设置一个禁销档案的“界限年份”,应对在此年份前形成的档案加以高度重视、妥善保管,而不应擅自毁弃。
(2)来源鉴定标准:强调不能把案卷当作零碎的材料孤立地、分别地单独评判,而应当以它们固有的行政关系为具体背景进行鉴定,即在鉴定时,应该考虑各行政单位在政府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其活动性质,以及这种活动与上下级行政单位活动的关系。
2、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提出的“职能鉴定论”。这是在研究继承迈斯奈尔来源鉴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主张按照形成档案的机关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
3、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提出的文件双重价值鉴定标准。指出文件价值中存在着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区别,这是按利用文件的主体为参照进行划分的。指出公共文件的价值首先体现为对原机关的原始价值,即第一价值,具体体现为行政管理、财务、法律和科研价值;而后再体现为对其它机关及非政府方面使用者的从属价值,即第二价值,分为证据性价值和情报性价值两种形式。对这两种不同价值,在鉴定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4、宏观职能鉴定标准。这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文件大量涌现后的产物。“此时鉴定的注意力首先不是形成者来源,而是能够反映社会需要的各种社会职能活动过程或其主题”①;“宏观鉴定法所面对的不再是单份文件,而是某种职能的文件”②。
5、效益标准。这是欧美国家近些年来在鉴定中奉行的一条原则,主张在鉴定档案保存价值时应考虑到档案的保管费用。从其发展历程看,效益标准已从出现伊始的饱受批判转变为被各种鉴定体系广泛采用,显示出了其实用科学的一面。
6、相对价值标准。这是我国档案学界提出的一种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即在承认文件的价值取决于档案客体属性及其满足利用者需要的程度之前提下,适当分析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的完整程度,从全宗和全宗群范围内来观察档案被保存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全宗和全宗群档案的完整程度越高、绝对数量越多,每一份文件的价值就相对越低,反之则越高。即:在一定情况下某些文件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可以相对地提升或降低。相对价值标准的提出,旨在使档案鉴定工作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
(二)技术性标准
技术性标准是档案鉴定实践中用以参照的具体标准,主要有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不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鉴定工作制度等。
我国目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可分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同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五种类型。它们是各机关、档案馆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以此作为参考,文书立卷人员能较容易地区分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初步确定其保管期限,为以后档案馆鉴定档案的价值打下基础。至于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则包括制发鉴定档案的标准文件、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销毁档案的标准与监销制度等几方面内容。一种健全的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可以有效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和防止有意破坏档案,使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事实证明,这些技术性标准在文书档案人员的具体鉴定工作中起到了有力作用。
二、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及档案鉴定标准的确立过程
(一)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的特征
我国的档案鉴定理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是在学习原苏联档案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档案工作实践,并且吸收了民国时期档案学有关档案鉴定理论而逐步形成的。民国时期的档案界提出的鉴定标准均重视档案的历史价值和行政价值,但它存在缺陷,即仅仅停留在机关范围内的一般的行政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认识上,且当时没有得到有效实行。而原苏联的档案鉴定理论对我国的影响可说是最为深刻和久远的。例如,原苏联档案界提出:档案的鉴定原则是历史主义原则、党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在鉴定档案的价值时,应考虑文件内容、文件来源、文件的形式特征、情报的重复性、档案全宗文件的完整程度、文件的物理状况及文字、语言、艺术及其它特点,等等。这些原则和标准被我国档案工作者加以吸收和借鉴,再与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实践相结合,明确提出了鉴定档案价值时应考虑的相对价值标准、社会需要标准等新的标准,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概念、原理体系。无可否认,这些鉴定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确实对我国的档案工作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档案的安全,防止了任意销毁档案文件的事件发生,有效地保证了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性。
但是,建国以来长期形成并得以贯彻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理论,虽在实践中证明了其价值,但同时也正是实践——这一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宣告了这些理论自身存在着的不足。因为我国的鉴定理论一直以来都侧重于对鉴定的原则、一般分析方法、保管期限和保管期限表以及鉴定工作组织的研究,而对档案鉴定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得不够,这在实际工作中就显得空泛,缺乏足够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对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造成‘档案价值’概念模糊,鉴定的理论框架构建不起来;对应用技术研究的不足,造成具体的操作技术、标准、鉴定质量的检查与控制的方法空白或残缺”③。事实上,在科学研究中,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是两种常用的分析方法。我国长期形成的鉴定理论往往侧重于对档案鉴定的原则及其工作性质等等进行描述、概括,而忽略了档案价值中实际存在着的数量关系,缺乏足够的定量分析的成分。这一现象与其它许多国家明确规定文件进馆比例的做法相比,显然存在着具体操作上的困难,鉴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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