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义务人“合理歪用”法院调解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就是笔者所说的“义务人合理歪用法院调解”现象。对于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而言,都是诚信守法的,也是能适时适当履行法院制定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的,这样,法院调解就能达到案结事了与和谐的目的。然而,一些义务当事人在法官充分释明相关法律后,在意识到如果由法院判决自己必然败诉的情况下,他选择的不是撤诉,而是与对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调解,欲利用调解来实现自己的不良企图。而法院法官和权利当事人在大调解和谐为本的背景下,均是基于善良目的去考究义务当事人居心的,绝不会想到义务人使诈“合理歪用”法院调解的,都会作出最大的努力和让步已达成调解协议。举个例子,张三欠李四债务6500元,但没有任何不动产的张三却是有钱不还,李四在奈何不得的情况下就诉请张三还钱;主审法官认为,如果法院判决,要张三承担债务6500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对于没有不动产的张三而言,要执行就是一个问题;法官就将利害关系向李四进行释明,认为调解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李四也接受了法官的意见;自知“理亏”的张三自然也接受调解,但谎称没有现金不愿意即时履行;为此双方达成“张三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15天内还款5000元给李四,李四放弃另外1500元债权”的调解意见;可是,15天后,张三无视法院调解,不按时执行该调解确定的还债义务,李四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历时5个多月,才历尽千辛万苦执行得款5000元。在这个例子里,李四在执行后想,早知如此,我何必调解?由法院判决我还多得1500元呢,我答应和参加调解岂不是损失了金钱和白费了心机?
像张三这样“合理歪用”法院调解的义务人,其实是不在少数的,在强调法院调解的当前,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否则,调解依然无法案结事了和促进和谐共建。比如笔者今年主办的6件调解案件中,4件不是即时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就有2件是义务人拒不执行调解书而歪用法院调解的,权利人也向笔者抱怨悔恨当初不该调解什么的,笔者在为他们正确引导执行路子的同时,似乎也深觉到了丝丝的愧疚与无奈。
为此,笔者想,以后法官在调解案件是能否先“撕破脸皮”考虑最坏的结果(义务人届时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先按法律的规定给义务人设定不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后果——“如果不履行本调解协议,就会……”。就如上述张三李四的案子,可以将调解书主文变更为——张三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15天内还款5000元给李四,李四放弃另外1500元债权;如果张三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则需偿还李四6500元本金和自调解书签收15日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明知道一定要还钱,权衡利益得失后,张三还有多少胆子和歪念拖延和拒绝自觉履行法院调解?如果都设定这样的后果警醒义务当事人,想必当事人也不会再 “合理歪用”法院调解了,法院调解就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李剑峰 华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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