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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敲诈勒索案(案件结果:二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0-09-09    作者:陈海滨律师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县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该起事件当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参与度较低,其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听从被告人孟某某的指示与安排,帮助其假借欠款之说敲诈自己的父母,系从犯。
    首先,被告人杨某并不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本案的始作俑者是被告人孟某某。

    其次,整个案件的经过,可以说,都是被告人孟某某一手策划并亲自或指使他人实施的,包括所谓的扇耳光、骗家人自己要被带到萧山去等等。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朋友义气,帮助被告人孟某某采取假装欠款的方式欺骗自己父母的财物,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但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参与谋划并直接实施导致被害人精神极度恐惧并在这种恐惧支配下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他所作的一些行为,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协助的作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系从犯。 

    二、辩护人在此还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对被告人杨某有利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备注:1、本案已于近日审结。对于辩护词作了技术性处理。
    2、本案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有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尚未满五年,系累犯,且本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按理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3、经其家属委托后,本人仔细阅卷,精心辩护,将其量刑突破了上述幅度,成功在三年以下获刑。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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