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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审理结果:拘役五个月)

发布日期:2010-09-09    作者:陈海滨律师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自2009年9月22日被第一次讯问时起,被告人张某某即如实交代了事情的起因、经过等具体细节。纵观公安机关所作的5次讯问笔录,张某某的口供均保持一致,没有大的反复,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200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笔录第一页中供述,“因为我们几个想找几首老歌唱,但是点歌的电脑我们不太会用,找不到,我就去找小姐来帮我们点,可能KTV的那些人以为我是要找陪唱的小姐,就跟我说没有小姐,实际上我是要找帮我们点歌的服务员,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我们发生了矛盾”。
    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某系在酒醉后意识明显模糊的情形下,因言语上的误会发生纠纷,在110民警出警后,没有及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化。但纵观本案整体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所采用的暴力手段极为轻微,造成的伤害后果也较小,其本人对此也深表悔意,并自愿认罪。根据两院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希望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家庭情况较为困难,上有一老母,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健康状况较差。下有一刚满三周岁的女儿,正需有人照料。被告人张某某本人身体健康状态不佳,经此案后已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其家人也在案发后积极与民警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民警的谅解。希望合议庭对此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张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
    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备注:
    1、被告人家属在网上查询到本人后,与本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对本人充分信任。经精心准备,发表如上辩护意见,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处以拘役五个月。这个刑罚应当说是相当轻的。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2、PS: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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