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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则类型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则类型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1)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2)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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