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抢劫辩护为寻衅滋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0-09-02 作者:韩式岭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雨后散步,被害人开车经过喷溅其一身泥浆,被告人将其截停,索要补偿并强行索要手机两部,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成功将定性变为寻衅滋事。
辩护人经过查阅相关案卷,分析有关事实证据,结合庭审,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经慎重考虑,辩认为起诉书认定的抢劫罪是定性错误,本案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客体上看,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抢劫罪大部分是蓄意犯罪,犯罪分子多经过周密的筹划,对抢劫对象、时间、地点有要求,事前会准备相应的作案工具,往往在月黑风高时,选择周围无人之机实施,具有隐蔽性,属于秘密行为,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一般不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
本案被告人,因为偶然事件,在公共场所即发性的强拿硬要,没有可以的选择犯罪目标、时间、地点,也没有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毫不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很有可能被告人希望他人看到这一行为以显示自己的威风,其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二、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不具有抢劫的故意与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是以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对人身实施的威胁、暴力等都是占有财产的一种手段,在抢劫过程中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往往要穷尽被害人身上的财物。
而本案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更多地表现为蓄意生事、逞强称霸、寻求刺激的特征,对财产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方面,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他们在强索硬要中体现的是小拿小要,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并没有获取更多财产的目的。取得钱财后,他们只是用于取乐、填补精神空虚。由此可见,被告人并不是以占有财物为主要目的。
三、从客观方面看,本案不符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1)暴力或威胁强弱的不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本案中的“强拿硬要”,被告人只用了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危险;
(2)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抢劫中“强拿硬要”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本案中“强拿硬要”只是“小拿小要”,没有以占有受害人全部财物为目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事实,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办案结果: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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