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齐伟律师
尊敬的法官: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薛某家属的委托,指定我担任薛某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薛某,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对本案基本事实已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无异议,现就部分事实和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薛某未参与该抢劫案的预谋。被告人冀某的第六份口供P140—141:“问:2008年10月28日,你抢劫杀害鲁某的事,在事前、事后你和薛某商量过吗?答:没有。” 此份口供P141:“2008年10月28日早上,薛某给我说她朋友鲁某约她出来玩,我说一起去吧,她就同意了,她说鲁某在家等着呢,咱去把她一叫,然后我和薛某就打出租车去了鲁某家。”被告人冀某的第七份口供P145:“我只是见过一次称不上认识,所以以前我说不认识,是2008年8月左右天还热时,我和薛某、袁某一起在钟楼南面的肯德基吃过一次饭,通过薛某认识袁某。当时我和袁某相互留了电话,只见过这一次面。”被告人薛某的第三份口供P157:“问:你最后一次去鲁某家是什么时候?答:2008年10月28日。问:你去鲁某家干什么?和谁去的?答:让鲁某给我老公冀某证明我在鲁某家住着。” 被告人薛某的第六份口供P175:“问:冀某是否认识袁某?答:认识,我认识鲁某第二天下午,我和冀某、鲁某一起在钟楼肯德基吃饭认识的。后来他俩应该没有见过面,我不知道。”
两个被告人的以上供述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冀某在作案前即与被害人袁某认识,2008年10月28日案发当天,他们与被害人相约一同出去玩,被告人薛某并不知道被告人冀某预谋抢劫被害人,被告人冀某突然对被害人袁某实施暴力抢劫行为,这是被告人薛某所意想不到的,也是她本人不愿意见到的。
二、被告人薛某未参与杀害被害人袁某,并且对被害人在案发当天已经死亡不知情,不承担因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法定刑升格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冀某的第一份口供P114:“问:薛某是否知道小雪已死?答:薛某不知道,薛某没问过我,而且给我说她不想知道,我也就没告诉过薛某小雪已死,应该说薛某能猜出我把小雪给掐死了。”被告人冀某的第三份口供P132:“问:薛某是否知道你将袁某杀害?答:薛某不知道,我没有给薛某说我把袁某弄死了。”被告人薛某第五份口供P170:“问:你们作案之后如何处理鲁某?答:我取钱之后没有回现场,听冀某讲用丝巾把鲁某绑着呢,估计一会儿就报案了,我们就跑了。”
以上两个被告人的口供印证了被告人薛某在拿到被害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随即出去到未央路民生银行自动取款机和中国建设银行长庆支行柜台取款,对在此期间被告人冀某将被害人袁某杀害并不知情,她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
三、被告人薛某有意归还所抢被害人的钱。被告人薛某的第六份口P172:“问:薛某,你是否认真考虑过你的问题,现在你已被刑事拘留,自己有何想法?我们希望你有好的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答:我考虑过了,以后要把抢鲁某的钱还给她,并给她做出赔偿。”
抢劫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薛某对被告人冀某将被害人杀害一事并不知情,对抢劫被害人一事心里也充满了内疚,并表示要将抢来的钱归还给被害人袁某,被告人薛某对抢劫被害人一事心中充满了悔意,有弥补被害人的想法。
四、被告人薛某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2007年被告人薛某办有一张商业银行卡,之后陆续在该卡上存有积蓄约人民币18661元,该商业银行卡上的这一笔钱是被告人薛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抓捕被告人薛某时,公安机关将该商业银行卡扣押。被告人薛某为了弥补自己因参与部分抢劫犯罪而给被害人和其家属带来的伤害,愿将该商业银行卡内的存款用于对被害人亲属做出部分赔偿。
六、被告人薛某在这起抢劫案中属从犯。
被告人薛某在该抢劫案中既没有预谋,也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只是配合被告人冀某拿着被害人的建设银行卡取了三次款,未对被害人袁某实施杀害行为,对其死亡亦不知情,且有归还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意愿。被告人薛某在这起抢劫案件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该抢劫案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依据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薛某在本案之前并无犯罪记录,她虽然参与实施了部分抢劫过程,但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薛某是初犯、偶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八、被告人薛某的家庭状况比较特殊,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家庭负担沉重,她的公公婆婆需要人照顾,最可怜的是她还有一双未成人儿女,儿子年仅5周岁,女儿也只有3周岁,都需要母亲的抚养和爱护。两个孩子在以后的成长、教育、疾病、就业等方面都需要自己母亲的帮助。被告人薛某现在已经认罪伏法,可以相信在今后的改造中,她会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党和政府的教育和改造,争取早日成为新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薛某的实际家庭情况,对被告人薛某酌情从轻处罚。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齐伟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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