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诉张丙支付房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张甲、张乙与张丁是亲兄妹关系,父母很早以前均已去世,张丁于2005年X月X日晚因病在广州原东山区人民医院去世,留有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房产一套,由于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此房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张甲、张乙继承。在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张甲将该遗产独立继承后,又擅自赠给了自己的儿子张某和孙子张丙,并规定未经张甲同意(无书面规定,后来张某、张丙均否认),不得出卖。后来张丙私下决定出卖房屋,张甲得知此消息后坚决反对,同时通知了张乙,张乙也不同意出卖,否则她将主张赠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张丙只好妥协,主动提出重新分割遗产方案。于2006年X月X日三方达成了分割房屋协议(协议只有一份原件在张丙处,而张甲只得到一份复印件)。协议内容是:房屋由张丙出卖,所得房款应分给张甲X万元,张乙XX万元。当时在场人有张甲儿子张某、儿媳姚某及见证人吕某、黄某、张某、张某某等,张某某还在协议上见证人处签了名。
协议签订后,张某就于2006年X月XX日将房屋以人民币XX万元的价值出卖给了高某、虞某二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至今张丙仍不履行协议义务。
以上情况是张甲在我的办公室当面向我陈述的,他和我见面前已经咨询了几位律师,得到的意见是:首先由张甲的姐姐张乙主张撤销继承公证,然后主张撤销赠于公证,最后要回房产。但张乙已是八十多岁的老人,不愿参与诉讼。我听了这些意见后谈了我的看法:即使张乙参与诉讼,一来要打三个官司,胜诉后张甲也无利可得,因为张甲的赠于是有效的(一半权利),张乙也只能主张张甲的继承和赠于部分无效(一半)。如果张甲要想获得权利,只有主张后来三方签订的房款分割协议有效,让张丙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但这里还存在问题,因为张甲手上只有一份协议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时就要当时在场的证人出面作证。
判决结果:
最后张甲采纳了我的意见,此案经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本案也已执行终结。
附:本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甲, 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
原告:张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县XX镇X园XX巷X号。
被告:张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路XX号XXXX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张丙立即向原告张甲支付人民币X万元;立即向原告张乙支付人民币XX万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丙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甲、张乙与张丁是亲兄妹关系,父母很早以前均已去世,张丁于2005年X月X日晚XX点因病在广州原东山区人民医院去世,留有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房产一套,由于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此房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两原告继承。在原告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张甲将该遗产独立继承后,又擅自赠给了自己的儿子张某和孙子张丙,并规定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出卖,后来被告张丙私下决定出卖房屋,原告张甲得知此消息后坚决反对,同时通知了原告张乙,张乙也不同意出卖,否则她将主张赠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张丙只好妥协,主动提出重新分割遗产方案。于2006年X月XX日在XX村外商活动中心高级酒楼X楼,原被告三方达成了分割房屋协议,房屋由张丙出卖,所得房款应分给原告张甲X万元(¥90000.00元),张乙XX万元。当时在场人有张甲儿子张某、儿媳某及见证人吕某、黄某、张某、张某某等,张某某还在协议上见证人处签了名。
协议签订后,张丙就于2006年X月XX日将房屋以人民币XX元的价值出卖给了高某、虞某二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张丙仍不履行协议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张丙在房屋出卖获得价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证判决,从而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甲、张乙
代书人:黄月忠律师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 年 12 月10日
附:本案一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甲、张乙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他们二人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了解本案案情,加上参加两次开庭后,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本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的背景。
为了全面了解本案事实,掌握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动机、意图,达到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之目的。本代理人认为,有必要阐述一下协议签订的深刻背景。
原被告诉争的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房产一套,系原告二人已故亲弟弟张丁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由于张丁生前未立遗嘱,又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二原告作为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完全有权继承张丁的遗产。但在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张甲私自将张丁所留遗产即上述房屋继承后,又擅自赠与其儿子张某和孙子张丙,他们的行为均侵犯了张乙的合法继承权。张甲知其姐姐有继承权而不告之,个人独自继承遗产又擅自赠与他人,存在部分继承和赠与无效;张某和张丙明知张甲赠与的房产有张乙的一半,还要全部接纳,同样存在部分受赠无效。后来被告方决定将受赠房屋私自出卖,矛盾开始产生了,首先是张甲坚决反对,接着张乙知道后也不同意出卖房屋,否则她将主张张甲的继承和赠与无效。如果这样的话,事情会变得十分复杂。为了化解矛盾,根据被告方的提议,原被告双方邀请部分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个折中办法,房屋可以由被告出卖,但被告在获得房款后要分配一部分给原告二人。于是原被告三方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见证人也当场签字认可。如果不是被告的房屋继承有瑕疵,害怕原告起诉要回房产,被告是不会将得到的房产利益分割出去的。
以上就是原被告方买卖协议形成的整个背景描述。
二、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
原被告方于2006年X月XX日在广州XX村外商活动中心高级酒楼X楼,达成了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房产买卖分割协议。协议内容由被告母亲姚某起草后,分别由原告张甲、张乙、被告张丙签名,最后由见证人张某某签名。在场见证人还有张某、吕某、黄某、张某立等。
协议只有一份原件,签好后由被告方拿去复印后,给了一份复印件给原告张甲。尽管被告不承认协议事实,但原告方所申请作证的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已到庭陈述了整个签订协议的过程,证人证言足以说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从协议的内容看,除了被告出卖房屋后,有义务支付部分房款给两原告外,还可以证明以下几个事实:
1、被告知道张乙是张甲的姐姐。因为被告在协议中称张乙是其“姑婆”;
2、在签订协议前被告对XX路XX号之二房产是没有使用权和处理权的,而且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房屋存在争议。因为协议中称“此后此房由张丙全权处理。不再有异议,此房X月XX日前交付张丙全权使用”。
既然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均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被告已于2006年X月XX日将房屋出卖,并获得XX万元的款项。那么就应该按协议履行义务,分给张甲X万元,分给张乙XX万元。但至今被告仍拖欠房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方对于被告出卖房屋一直存在争议,因而在诸多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已达到化解纠纷之目的。这份协议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原被告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现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谢谢!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黄月忠律师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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