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的角度为农村家族辩护
发布日期:2010-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家族或家庭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要对它进行辩护似乎首先得寻求历史的依据,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考察与辨析,这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研究进路,但是本文将放弃这一考察,直接以当代社会生活为切入点,对家族概念进行现实的辩护。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学者还是官方对家族的历史性认识已形成一固定模式,以两个字总结之,谓“批判”。这一消极的批判态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人们对家族进行基于现实视角的理性认识,可以说人们对家族已经从思维路径和经验模式上对家族形成了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偏见。因为历史上的家族确实表现为压迫人和统治人的工具,其消极面是主要的(请牢记:这是历史性的),这样的家族的历史的“面孔”与我们现代“自由、平等、民主”的观念显然格格不入,因此对家族进行历史性的考察反而可能会强化人们对家族的偏见,所以为了我的辩护的目的,我将放弃这一正面的历史考察,而基于对当代人对家族的认识视角和没有家族的当代社会生活状况的批判反向证明当代人对家族历史性认识的偏见和家族的现实合理性,并试图提出家族的相对简单的现代建构的方案来强化对家族的正面认识。
下面就让我开始这场辩护吧!
一、认识批判
不仅如此,我们还不能不看到封建主义思想对孙中山这位伟大的思想者也投下了一些阴影。他说:“国是合计几千万的家庭而成,就是大众的一个大家庭。”(《孙中山选集》下卷)又说:“中国个人之外注重家族,有了什么事便问家长。这种组织,有的说是好,有的说是不好。依我看来,中国国民和国家结构的关系,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再然后才是国族,这种组织,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中是很实在的。”(《孙中山选集》下卷)他把国家看成是家庭的扩大,并以中国家族中的“家长”的权威引申到国家领导的“权威”,这种“家长制”的阴影曾经对孙中山的思想产生过消极的影响。
——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中“孙中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一文,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6月版。
以上文字是张岂之先生在评价“孙中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时所表明的作者基本立场,这段文字所表明的作者对孙中山对家族的态度的认识可以说是今人对家族认识的典型,正如上文所言。之所以选择对这段文字进行批判,不仅是因为作者对家族的认识是一个典型,代表了今人认识的主要倾向,这有利于树立自己批判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对批判的批判”,能超出批判的意义,做一番比较研究,挖掘更多、更深刻的见解。愚以为,这也是一种方法论上的突破。
我们首先看作者的第一句话,“不仅如此,我们还不能不看到封建主义思想对孙中山这位伟大的思想者也投下了一些阴影”,这里作者首先犯了一个先入为主的错误,至少会误导读者做先入为主的判断。作为整段文字的第一句话,作者显然将孙中山对家族的认识的根源归结于封建思想对其得影响,从而偷偷的将家族这一概念纳入封建思想的体系,暗示家族思想是封建思想的一部分,这就完全曲解了家族的历史性。因为我们知道家族是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结成的社会单位,有人类以来就有人类的繁衍,有繁衍必定会在客观上产生一定的血统关系,虽然在人类初期人们可能并不会在主观上有这种血统关系的认识,并进而结成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家族,但我们可以肯定至少在奴隶社会这样的“以家族为基础而结成的社会单位——家族“就已经存在了,而且已经相当成熟。例如,西周的宗法制度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即是以这样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逐级构建的,家族是这个时期的社会单位毋庸置疑。其实作者这一独断的开头不仅排除了家族在前封建社会的现实存在,也暗中排除了家族在后封建社会的可能存在。这可能是作者在写第一句话时没有考虑到的,也许有人会基于这一点而说我是“吹毛求疵”、太“尖酸刻薄”,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在对作者的以上文字做这样的确有点苛刻的剖析时,我欲阐明的是作者思维路径的错误,这种错误形成了作者对家族的认识的偏见,当然作者基于这一认识的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思维路径错误带着读者走进对孙中山家族思想的批判就顺理成章了,并且必然取得良好效果,实质上这一过程只是作者在无意识中构筑的谎言。
所引文字的中间,作者阐述了孙中山对家族的看法,可见孙中山对家族基本上是持认可的态度,“中国个人之外注重家族,有了什么事便问家长。这种组织,有的说是好,有的说是不好。依我看来,中国国民和国家结构的关系,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再然后才是国族,这种组织,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中是很实在的。”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着重论述的是“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孙中山是支持以家族为单位构建的,“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再然后才是国族”,这样环环相扣的紧凑的结构按理是十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我想孙中山也正是在这个立场上肯定家族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作者是如何评论的,“他把国家看成是家庭的扩大,并以中国家族中的‘家长’的权威引申到国家领导的‘权威’,这种‘家长制’的阴影曾经对孙中山的思想产生过消极的影响。”很遗憾的是,我们看不到作者对孙中山思想的评论而是看到了作者对孙中山思想的“发挥”和“肆意扭曲”。作者给孙中山的结构思想自负地加进了一些内容,如所谓的“国家是家庭的扩大”、“家长的权威到国家领导的权威”、“家长制”等等。当然这些内容都是作者对封建社会的家族加以考察而得到的经验,这就构成了作者对家族的这一封闭的经验模式,这经验模式总体来说是消极的,从而顺当的使作者产生了对孙中山思想的批判。殊不知,作者已经通过强加给孙中山“国民与国家关系的结构”的思想以其封建经验的内容而扭曲了孙中山思想的本来面目,这样的批判不能不说是作者“家族——封建式的家族经验”固化的思维模式在作祟。其实,家族这一社会单位并不是为“权威”或“家长制”而量身定做的,它完全可以和民主、平等等现代性的观念和制度相配合构建国家的结构稳定内容合理的国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态。
以上从思维路径和经验模式两方面对当今社会对家族的典型认识作了批判。并通过指出结构和内容的分野与各自的独立性阐述了家族之为现代社会所利用的可能性。对这一认识批判就到这里,下面我们将要到现实中探索一番,寻找那纷繁杂的社会现象中的家族的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
二、实例剖析
在本部分,笔者打算用几个比较典型也比较极端的例子,全面展现私人领域、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政治领域的某些道德现象,并基于家族的视角做建构式剖析。
事件一“‘走出祖荫的个人’的道德困惑”
冯仰妍,破处门的主角,是一名自称90后的女孩,因为她所在的某某高中都比较崇尚非主流,而且认为处女没有资格当非主流。所以冯仰妍就自己花钱找了个男的把自?己破了!还录下了整个过程,并将这段视频发到了某视频网站上。(转自网络)
道德的力量最集中表现在给社会个体以精神上的安顿,每个社会成员都会欲求在自己的所处的社会环境里寻找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意义。社会道德越是稳定,越是强有力,作为社会个体为寻求自己的生存意义的代价和成本就会越小,在社会认识层面就会呈现出愈发统一的状态。当然这种统一并不一定是有利的,但对人的精神的安顿一定是卓有成效的。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存续几千年之久,以儒学为主的“儒道佛”综合而成的封建道德对社会各阶级成员的精神上的安顿的成功可谓功不可没,当然,这种高度的安顿也造成了人性的压制、精神的僵化等诸多弊病。但从,人类对道德对自己的安顿的自然欲求的角度考察,古代中国在社会成员的精神安顿方面远远比现代社会高明的多,而这一高明的策略对整个封建王朝两千年之久的统治注入了屡试不爽的统治血液。
而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关系愈发复杂,社会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社会成员的认识都极不统一,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多元化”。这既有客观的一面,即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有主观的一面,即是人们道德感的缺失。作为本文的研究角度,道德感的缺失是笔者强调的。如本节开篇所举的那个典型的例子,虽然社会成员道德感的缺失并不广泛的如例子中所表现的那样极端,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冯仰妍似的道德困惑。这当然至少与没有一个合适的道德训练机制来给社会成员以道德上的精神安顿有关,这一点,毋庸置疑!正如严云翔所言,“走出祖荫的个人似乎并没有获得真正独立、自立、自主的个性”,而是被五颜六色的阳光刺昏了我们的心灵,迷失在了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
事件二“大众道德一瞥”
位于河北衡水闹市街头的一公共厕所内发生野蛮强奸案,一女孩在如厕时被尾随而来的一拾荒男子侵害,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女孩受害时间长达20余分钟,现场围观市民达40余人,却没有一人出手制止。
据了解,在该男子施暴过程中,女孩奋力挣扎并大声嘶喊,却没有一人对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暴行加以制止,其间曾有人进入厕所,看到眼前的情景后,慌乱地退出去。
公厕外面很快聚集起一大群人,但这些人只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没有一人出手搭救,也没有一人报警,任凭女孩在里面被歹徒蹂躏长达20余分钟(转自网络)
事件三“经济的唯利性恶习”
近日,“问题疫苗”事件成为媒体焦点。继山西疫苗在流通环节出问题后,国家药监总局又查出河北、江苏二家疫苗企业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不合格。国家药监局官网去年12月3日发布公告称,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生产的7个批次共21.58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
据一位知情者介绍,可能造成厂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偷工减料,降低有效成分来降低成本;二是生产工艺出现差错;三是库存温度异常。“狂犬疫苗有几十年的生产历史,技术成熟,在工艺上不可能屡次出错,而库存温度不正常也不可能持续三个月这是每天都会检查的,因此,企业偷工减料是造成劣质疫苗的主要原因。”
上述人士透露说,在医药界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有企业送检的小样与产品大相径庭,小样是合格的,而产品是不合格的,降低有效成分的好处则在于,原本能生产一支疫苗,稀释后可以生产两支,利润翻倍。(转自网络)
事件四“当文化失去尊严”
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将《察贤辩才》作者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告上法庭,说他的畅销书《察贤辩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经核对,发现该书未经许可,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图书一共16.8万字,其中14.4万字均来自原告的作品,抄袭量占83.6%。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索赔10.8万元。在庭审中,黄书元的代理人表示,《察贤辩才》一书素材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一书,并已取得作者同意。作为证据,他向法庭提交了两位作者的书面签字。其次,该代理人提到,李树喜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构成侵权。(转自网络)
事件五“压抑的社会情绪如此释放”
镜头一: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大规模群众纬度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事件。
镜头二: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一村民驾驶农用货车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并死亡,一些民众包围警察,并把警车掀翻砸烂。
镜头三: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胶农冲突事件,40余名公安预警和10余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两名胶农死亡。(转自《半月谈》2008年8月)
从事件二到事件五,从社会领域到经济领域到文化领域到政治领域,我们可以感受到其中共同的道德失范的特点。其实这些道德失范只是道德困惑在各个领域内的放大和进一步的分化乃至异化。道德不在场,给了个体不考虑道德的行动机会,但这种非道德的社会行为必然无可避免地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甚至行动者自身的“意义”的问题的拷问,一旦这一拷问不能获得社会一致性,纷至沓来的社会多元化的评价就会给社会自身一个意识混乱的印象,从而给广泛的社会成员以迷失般的精神痛苦,这正是现代社会的——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通有的社会疾病之一,这叫做“作茧自缚”,其最终的结局必定是,社会道德难以成立!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有必要把社会成员从上一“印象”中解救出来,放到一定场域中进行道德信念的重构,从而达到精神的救赎与安顿。作为纯粹的个人来讲,这一场域最现实也最有效乃是家族或曰家庭;作为扩大的个人来讲,这一场域乃是广义上的社会以至国家。
下面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领域的到的困惑现象做一简单的窥探。
社会领域的道德失范表现为对生命和尊严的藐视乃至践踏,尔虞我诈、重利轻义、人情淡薄这些社会表现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常态。文化领域的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对知识、对文化的不尊重,一显例主要为师生关系的嬗变,由尊师重道到被歪曲理解(剔除了尊师重道的合理的道德因素)的师生平等观念甚至学生凶杀老师的骇人听闻的事件。所谓的经济领域的道德失范现象不需多言,一言以蔽之,“唯利是图”,从国家到个体商户甚至到每一个消费者都以“经济为唯一”。政治领域的道德失范则集中体现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统治行为或者其代表——官员——的社会或政治行为失去广泛的道德认同甚至超出了民众道德容忍的底线,从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对抗日益多发。对于这些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有人会归之为道德沦丧,有人会归之为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有人会归之为社会转型期的社会阵痛从而指出其广义上的合理性……但是我想指出的只是,这绝不是人类精神生活的常态而是病态。
事件六“令人欣慰和疑惑的大事道德”
本报上海3月31日电(记者姜泓冰)上海世博会倒计时30天,成了大学生们展现自己表达对世博会成功祝愿、服务世博热情的时刻。这一天,上海许多高校不约而同地举行了志愿者誓师大会:中午12时30分,上海师大学生孙家怡代表300多名该校世博志愿者候选人激情昂扬地宣言:“世博,我们时刻准备着”;离世博园最近的上海交大医学院内,四支志愿者服务队齐刷刷地站成排,宣誓为举办“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贡献力量。下午1时30分,从城市东北角的复旦大学到西面的华东师范大学,志愿者誓师大会都汇集了数千名学子,“世博会,我们准备好了”的声音,此伏彼起。充满青春朝气的大学生们以各种形式,表达着他们全心全意为世博服务的志向。(转自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个事件的道德因素在于表现了我国道德领域的比较独特的面向,我称之为“大事道德”。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上海世博”等等国家大事中,我们强烈感受到了“大事道德”给我们的道德感染力、对于这种大事道德的道德意义做积极和消极方面的研究和解释将是非常有意义的一项研究。
一方面,这种大事道德确实给社会以一定的道德感情,对于社会来讲,营造了一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和道德认同,其社会教化意义不容小觑。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大事道德的基础总是暂时性的社会大事,并且道德感情的激发往往源于更多的非道因素,如政治动员、舆论造势等,并且其代价也是巨大的,我怀疑这种“大事道德”是否能真正能归入道德范畴,是否更是统治者刻意营造的道德假象,不管其动机如何,因为在这样的大事道德中,我看不到道德给人的精神安顿之效,反而是社会成员表现了一种病态的道德狂热。面对这个复杂的问题,我的以上简短的分析只能是常识性的,读者不必深究!
人有两性,一曰“动物性”,二曰“神性”。至于其他的自利性、功利性、社会性、政治性、伦理性、理性、公共性等都是动物性和神性杂合渗透后于不同时空和场域后的表现。(江山《制度文明》)动物性为人之生存,神性为人之非动物生存。动物性的发达表现为人类物质文明的进步,神性的发达表现为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二者构成了人类完整的面向。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道德——其对于人类的必要性自不待言。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不能深入探讨这种必要性的根据。另一方面,对不讲道德的人讲道德也是虚谈。
还需申明一点,以上事件的选择是作者有意为之,主要是想反映当前道德领域类的各种失范现象,当然这些现象只是道德领域内现象局部的剪裁(这种局部的现象已经显著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不能反映出整个道德领域的真实的全貌。但即使是局部的道德失范现象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毕竟它们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而整体和局部是相融的,互相影响的,局部的异化必将导致整体的异化。因此虽然消极面是局部的,但我们必须从整体入手进行系统化的整合,否则将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错误。
发生这些道德失范现象的直接原因显然是其没有得到道德规则有效规制,基于此,对其进行道德规则的规制的必要性就很显现了。但如何对其进行规制了,用什么样的结构模式呢?正如上文所表述的那样,以上五大事件的所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个体、社会、、文化经济、政治”诸项。我们可以将这五大项分为以下三大类,“个体”,“社会、文化、经济”,“政治”,这样我们的规制结构就可以相应的分为以上三个面向。至于这一结构的各面向的具体形态和与之匹配的内容我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阐述。
三、破之立
以上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一部分是从实践论的角度,分别对公众对家族认识的偏见和社会实践层面的道德状况进行了批判。第一部分较明显的体现了本文“为家族辩护”的主题,而第二部分似乎和本文主题没有直接的联系,这里有必要再明晰一下作者写作的思路。进行第一部分认识论的批判是为了消除公众对家族的偏见;进行第二部分实践论的批判是为了指明社会道德状况的不尽如人意甚至某些道德沦丧的社会现状,如此为家族在社会的实践打下现实的基础,下文就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阐述家族在社会现实中的“能够”和“如何”对人们道德水平和道德行为的改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认为,批判的完整内涵应包括“破”和“立”这两个方面。批判不是单纯地为了把已有的陈旧和落后的事物清除掉,而应该是在旧的基础上建立新事物。因此,可以说本文的另一个写作思路就是前两部分的“破”和第三部分的“立”。
前文已经谈到,道德规则的规制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面向,分别是,“个体”,“社会、文化、经济”、“政治”。那么这一结构的具体的社会(广义)形态如何,以及家族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对个体的道德规则的规制显然主要表现为家族或家庭的道德,对“社会、文化、经济”的道德规则的规制主要表现为社会道德,对“政治”的道德规则的规制毫无疑表现为国家道德。当然这三者间的划分并不是机械的、绝对的,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的,家族道德可以对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的巩固产生重大的意义,正如孙中山所言,个体、家族、社会、国族“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中是很实在的”,可以说家族道德是社会道德和国家道德最本源的基础,没有对父母之爱如何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之爱;社会道德要求的进步对于家族道德和国家道德的进步会做出重要的支撑作用,其主要通过社会舆论来完成;国家道德的合理化有助于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向良性方向发展,封建社会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压迫性主要就是在国家道德的高度集中化和层层挤压下异化而成的,否则“亲亲”这一天然合理的道德怎么会异化为奴性十足的家长制道德和极端压迫人的封建等级制道德。因此,从家族道德到社会(广义)道德到国家道德,一层一层放大,一个人因为不同身份而需要或必要的各种道德都可以在这些道德形态中得到训练和培养,其相互间还可以建立一种制约和促进机制,用家族道德制约和促进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用社会道德制约和促进家族道德、国家道德,用国家道德来制约和促进家族道德、社会道德。具体的制约和促进机制已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但笔者可以指出一点,这一制约和促进机制的建立是完全现实的,其强大的基础就是“每个个体都是家族、社会和国家的成员,他们必然因为不同性质的家族身份、社会身份和国家身份而在家族、社会和国家中拥有自己无法拒绝的生存基础、生存权利和相应义务”,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这个意思。并且,以上那个制约和促进机制很可能成为我们道德事业成败的关键,封建社会道德事业的成功,不就是得益于这一机制的炉火纯青的成功运用吗?
现在道德规则的规制结构已基本上阐述完毕,家族也在这一结构中找到了自己相应的角色和地位。但结构的建立只是形式上的完备,我们要给这一结构充实什么样的内容又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的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就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家族道德”、“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的问题,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由于当前道德领域的混论状况,以及社会多元化的必然的发展趋势,笔者在这里单向地讨论这一问题实在没有必要,尤其是去列一些道德律条更是毫无意义,因此我主要想从大的原则上提出自己的一点愚见。
家族作为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结成的社会单位,其形成的天然性决定了它的道德的自然性,即家族道德应以自然道德为主要内容,例如“尊老爱幼”、“爱人”等等,而应该放弃其社会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政治领域的大部分道德内容(封建的家族道德即是包容了这些类容)。
社会(广义)道德主要提供对社会(狭义)、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道德规制的道德规则。因此,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应主要以人在各类社会(广义)活动中基于互相生存和互相进步的需要(动物性需求和神性需求的平衡与综合)而要求的道德内容为主。可见社会道德更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道德或者说是一种超出亲亲原则适用范围的道德,这种道德必须是互等互利的道德,否则不可能长期在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的人之间长期适用。而强制(不管是社会强制还是人为强制)那种“不互等不互利”的道德的维持和适用必然倒退到封建道德时代的道德状态,而这是现代人和现代社会都不能容忍的。
由于国家是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本质上是手段,其国家道德也将作为一种道德手段而存在。这种道德手段的道德一方面应该巩固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存在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人为因素(主要是统治者)影响最大的道德在必要时可以对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起到引领乃至塑造作用,愚以为如今国家道德的这种道德作用的发挥的需要对于整个道德领域情况的改善是非常迫切的。但是,不能使这种塑造作用异化,即不能将作为手段的国家或统治阶级作为这种国家道德追求的目的,因为国家道德最终也必须面对和每一个国民的道德谈判,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本性和利益的道德才能为最广大人民接受。如果国家硬要强制推行那种异化的国家道德,国家必倒退为封建国家无疑。
四、结论
最后,以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加强家族、社会、国家在道德领域的作用力是改善社会道德状况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张建东,陕西科技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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