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小议司法制度设计中的律师角色定位

发布日期:2010-06-12    作者:颜开光律师
新出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这是国家司法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作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先这样讲吧。我们同检法两家(刑事侦查算检察权的延伸)共同的职业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是基于法律制度的设计,我们要忠实于当事人的最大法益。这同检察机关代表的公共法益存在事实上的冲突。立法者的意思是在这种冲突的动态对抗中达成法律的正确的实施。双方秉承公正与法律良知的精神,通过理性的对抗,达成法律主治,实现社会法治。
新律师法的实施,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沟通的顺畅,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相对应的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却将会面临很大的难题,根据口供开展调查的模式也将面临挑战。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调查取证权,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在证据获取上也提出了时间的要求。这势必要求侦查人员在追求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同时,积极开展取证工作,将物证等及时固定下来。侦查机关必须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在侦查过程中全方位地搜集证据,对各种证据类型都尽可能去掌握和固定下来,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
当然,为数不少的律师都不敢在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内走的太远。如同个别侦查人员不想在口供证据外多作些事实工作一样,是在图省事。律师可以通过申请检法两家来取证,一来是对当事人的交代同时回避刑法306条及类似法律规定加诸的执业风险,二来借此表达出对司法系统的两机关的崇敬与敬畏。至于当事人方面的权利,若检法不周全,律师又能有多大作为。公检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潜在抵制心理,让赤膊上阵的律师的律师,放弃了直接的对抗,而倾向于动脑而不动手式“智慧的较量”。
好的制度设计受益的应是民众,不完美的制度设计最终为之买单的也是民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