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被动不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司法不外乎“人民”二字,人民创造法律,法律服务人民,这是早期人民司法的宗旨。随着一度时期法官中立、坐堂办案、精英审判,“谁主张、谁举证”,法槌一响定乾坤的程序改革。先前的“送法下乡、上门办案”被轻蔑为“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党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又把悄悄退色的“人民”二字染上鲜艳的色彩。陕西陇县法院的“八四司法模式”、 上海长宁区法院附设社会调解的“长宁模式”、司法救助中的“宣威模式”无疑是精彩的一笔。
作为一种规则,笔者不敢否定“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的被动论,因为法官毕竟不能充当“诉讼推手”、“牵牛抵架”。问题是如果仅仅遵循这一规则,实体上的正义就会在程序正义中淡化而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治目的。
主张单纯的程序正义,其结果只不过是“案结事不了”循环往复,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有理,但他们举不了证。举个简单的列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发时有派出所现场调查记录,但自诉到法院后,遵循程序正义、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官又不帮当事人到派出所调取证据,当事人又无权从派出所获取证据,风险无疑转移在当事人身上。面对这种情况,举不了证就败诉,此时的法官无疑成其为诉讼台上的程序正义“复印机”而已。正如有网民戏说的“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但我会办案,不信拿一个案子来”也无疑是对法官教条的讽刺。
笔者认为,真正的法律“精英”不是程序正义的“复印机”,而是在“人民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从法律程序被动的缝隙中找到实体正义的能动主义者,只有他们,才能还原人民司法“案结事了”的根本属性。
陇县法院说得好“法官动起来,老百姓才会沉下去”。然而,要做好司法能动这篇大文章,这比程序上的“精英”更加难上加难,因为能动主义“精英”注重的不仅是程序上的正义,而且还要追求实体上的正义。追求实体上的正义就不可能坐在审判台上能够解决,要解决实体上的正义,就必须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所说的“法官要沉下去,沉到老百姓中间去”。切实,这个“沉”字就是陇县法院的“动”字,由此使我想起了“沉与漂”的反义词,漂在水面,沉在水底。鱼鹰要捕获大鱼,它就不会漂在水面,只有沉到水底,才能捕获大鱼。同理,法官要成其为审判“精英”,也必须潜入老百姓的“水底”。正因为如此,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刚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上给研究室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原来总认为司法都是被动的,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能动。如何动?你们研究室要赶快拿出方案。不仅要研究法槌落板的响声,更重要的是研究法槌落板的“回音”。
研究法槌落板的回音,这的确是一个新颖实在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文章中指出“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人的尊严”给我们指明了司法能动的方向。
笔者认为,司法能动表现于案前、案中、案后。表现于案前,侧重点是法制宣传,通过现有案例,把法律交给百姓,这并不意味着“找米下锅”;表现于案中,主要是立案时把诉讼风险告知原告,诉讼过程中耐心释明原被告的疑问,主动阐明观点;表现于案后,主要是案后释法,讲明输赢道理。这是司法能动的基本前提。只有遵循这一前提,把“案结事了”还原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对于有些当事人有理难以举证的案件才会主动出击,才不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程序循环再循环。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要做好司法能动这篇大文章,就必须在“能动”二字方面找“素材”、挖缝隙,“能”字蕴含着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动字凸显法官的道德品质,要成为当代法官精英,就必须在“能动”二字方面狠下功夫,只有这样,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才会被传承,对“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轻蔑才能正本清源。(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张选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