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治理涉法上访的治本之策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心而论,注重案件调解是我国司法的光荣传统,其中的典范是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这种结案方式秉承了以《六尺巷》为代表的“和为贵”诉讼文化传统,植根于中国广大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现实,因而有着极其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调解这种被西方国家称赞为“东方经验”的法宝,在前些年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被我们轻视了,邯郸学步般地照搬西方国家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一槌定音”,结果画虎不成却类犬,非但没有带来司法的公正、高效,反而由于涉法上访的大量涌现而让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冲击。
由“调判结合”到“调解优先”,近些年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调解的风气渐浓。所谓“调判结合”,就是调解也可,判决也可,开庭的时候顺便询问一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倘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就直接一判了之。所谓“调解优先”,就是把调解作为结案的最佳方式来追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判前、判中、判后、执行的各个环节,力促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展的“调解年”活动,正确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推动了调解率的大幅度提升。
河南省法院系统还隆重表彰了“十大调解能手”。这些调解能手之所以能成为调解方面的行家里手,就是因为他们像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一样有一颗真诚的为民之心,深谙基层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冷暖疼痒,有着做群众工作的扎实本领。他们善于把法言法语“翻译”成为群众乐于接受的方言土语;他们善于把冷峻的法条融化到鲜活的乡土民情中去,既讲法律,又讲情理,入情入理地循循善诱,写就了一篇篇化干戈为玉帛的美妙华章。
事实上,社会矛盾是纷繁复杂的,造成矛盾纠纷的原因也是形形色色的,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不能单靠人民法官单打独斗,而是要善于依靠社会力量,同心协力地共克难关。河南省法院系统在“调解年”活动中,注重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创造性地开展了社会法庭工作,在倾全体法官之力的同时,做到了集全社会之智,趁势而上,借力而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好效果。
面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任务,我们要认真总结河南省法院系统“调解年”活动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继续深入探索提高案件调解率的良策,让调解这个“东方经验”继续在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中大放异彩。唯如此,人民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才能逐步减少,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越来越高,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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