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0-03-08 作者:李东东律师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方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居在当今社会已经相当普遍,很多年轻人为了享受自由无拘束的生活,或者为了了解一下对方是否适合自己,或者是迫于都市生活的经济压力,选择了非婚同居。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因同居或试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女性因试婚受到伤害来寻求法律保护的案例比比皆是。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要审理上万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有关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我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好合好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情形也是如此,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应该如何解决呢?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此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继承纠纷,“无需返还”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共同财产?——共有权确认分割案
- 亲生儿子起诉继母要求继承分割父亲遗产最终却被判决少分遗产
- 生前给儿子20万用于买婚房,父亲去世后继母要求返还,法院怎么判?
- 网上聊天的“承诺”能当“遗嘱”用吗?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
- 债权人去世,继承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 继承人两年前的取款能否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
- 北京三中院发布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流程
- 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该如何分配?
- “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