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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的各个阶段

  磋商 成立 生效 履行 终止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未生效阶段 生效阶段 履行阶段 终止阶段
权利义务 先合同义务 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 依约履行 后合同义务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无效

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无效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无效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显实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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